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在总结《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外汇局”)于2015年3月30日发布《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将外汇资本金意愿制结汇方式扩展至全国,19号文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
所谓结汇,是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存入外汇账户的行为。根据外汇的来源,结汇可分为经常项目结汇和资本金项目结汇。根据《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的规定,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资本金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输入而产生的资本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外汇资本金项目结汇(以下简称为“资本金结汇”)分为支付结汇制和意愿结汇制。支付结汇制,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范围内将资本金账户内的外汇资金结汇成人民币向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支付的制度安排。意愿结汇制则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意愿自主结汇并在自有人民币账户保留用于日后支付。简而言之,支付结汇制是指只有使用支付时才能结汇,而意愿结汇制是指企业可以“先兑换,后支付”,特别在人民币汇率持续升值时,意愿结汇制能更好地为企业规避汇兑风险。
一、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变迁
资本金结汇管理制度的变革与经济发展以及外汇形势变化存在密切关系,19号文颁布前,我国的资本金结汇管理制度先后经历以下四个阶段[i]:
第一阶段(2002年之前),严格的支付结汇制。当时有效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确立了资本金结汇的核准制度,即未经外汇局的批准,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境外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均不得进行结汇。
第二阶段(2002年-2004年),意愿结汇制。根据《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ii](汇发[2002]59号,以下简称为“59号文”)以及《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iii](汇发[2003]30 号,以下简称为“30号文”),外汇局授权指定银行审核办理资本金结汇并取消资金支付用途的证明。通过审核权的下放以及审核材料的简化,资本金结汇管理基本实现了意愿结汇。
第三阶段(2004年-2008年),宽松的支付结汇制。《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 号)在59号文和30 号文的基础上,要求一次性结汇金额在20 万美元以上的应提供书面支付命令并直接向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该文成为意愿结汇制向支付结汇制调整的转折点。
第四阶段(2008 年-2014年),严格的支付结汇制。《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通过先验资后结汇、要求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禁止资本金结汇进行股权投资等方式全面收紧支付结汇管理。《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 号)在142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收紧支付结汇,提出了结汇发票真实性审核、备用金额度控制等更加严格的要求,支付结汇制度基本形成。
二、19号文的主要内容
以下对19号文涉及的部分重大变革加以简要介绍和分析。
实施意愿结汇制
19号文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从支付结汇制回归到意愿结汇制。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外汇局办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者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
需要注意的是,实施意愿结汇制并非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结汇不受任何拘束,19号文项下的意愿结汇制仍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是比例的限制,目前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外汇局可以适时进行调整。二是实际经营需要的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禁止其将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下列的支出:(1)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2)证券投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但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4)偿还包括第三方垫款内的企业间借贷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5)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
19号文在实施意愿结汇制的同时,并没有排除企业实施支付结汇制,银行在按照支付结汇原则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仍应审核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所得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2.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意愿结汇原则进行资本金结汇时,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对于选择支付结汇原则进行资本金结汇的,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下文通过表1、表2,分析资本金账户和结汇待支付账户间的资金流转,资本金账户结汇后资金可转入结汇待支付账户,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资金不可再通过购汇方式划入资本金账户。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的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仍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表1 资本金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收入表
资本金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 | |||||
收入来源 | 途经账户 | 划入账户 | 收入来源 | 途经账户 | 划入账户 |
境外汇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 | / | 资本金账户 | 同名[iv]资本金账户、境内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 | / | 结汇待支付账户 |
境外汇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 | 保证金专用账户 | 资本金账户 | 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境内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 | / | 结汇待支付账户 |
本资本金账户 | / | 资本金账户 | 本结汇待支付账户 | / | 结汇待支付账户 |
同名资本金账户 | / | 资本金账户 | 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 | / | 结汇待支付账户 |
表2 资本金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支出表
资本金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 | |||||
来源账户 | 用途 | 途经账户 | 来源账户 | 用途 | 途经账户 |
资本金账户 | 经营范围内结汇 | / | 结汇待支付账户 | 经营范围内支出 | / |
资本金账户 | 结汇 | 结汇待支付账户 | 结汇待支付账户 (直接或先购付汇) | 偿还贷款 | / |
资本金账户 | 境内原币 | 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 结汇待支付账户 | 境内股权投资资金、人民币保证金支出 | / |
资本金账户 | 减资、撤资 | / | 结汇待支付账户 | 减资、撤资 | / |
资本金账户 | 经常项目、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 | / | 结汇待支付账户 | 经常项目、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 | / |
/ | / | / | 结汇待支付账户 | / | 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 |
3.简化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对于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其可以选择下列任一方式进行境内股权投资:(一)通过资本金账户将境内原币划转至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进行投资;(二)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如表2)。
对于其他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若该企业通过境内原币投资的,应按照现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15条的规定办理。若该企业试图通过结汇资金投资的,首先,被投资企业应到注册地的外汇局或者银行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其次,投资企业需要将其的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之中。
4.强调合规及事后监管
银行作为资本金结汇的直接办理机构,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审慎原则,审核每一笔外商投资企业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并留存客户资料以备审查。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相关支付并于事后补齐证明材料;对于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但企业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及支付业务。
外汇局作为资本金结汇的间接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银行资本金结汇业务的合规性监管。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银行,外汇局可按相关程序暂停其资本项目下外汇业务办理;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局可取消其意愿结汇资格,并在其提交书面说明函并进行相应整改前,要求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外汇局对于违反本通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和使用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银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评价
19号文的颁布使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结汇方式由支付结汇制回转至意愿结汇制。该文是在总结试点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的外汇形势(即外汇占款连续下降,人民币贬值预期强烈)将汇资本金结汇的自主权和选择权赋予了企业,为企业提供了规避长期汇率波动风险的政策空间,进一步促进了贸易投资便利化。在推行外汇管理方式变革的同时,办理外汇结汇业务的银行应同时做好合规审查,外汇局应强化事后监督,保障外汇结算规范、有序、高效运行。
[i]元喆涛,《资本金结汇管理制度研究》,载于《华北金融》2014年03期。
[ii] 59号文要求的申请材料包括,1.书面申请(注明资本金帐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金额、用途等);2.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复印件留底);3.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资名册、购货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买地协议、工程合同等;或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发票等有效单据)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iii] 30号文要求的申请材料包括,1.企业的书面申请(注明企业资本金账户账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金额、用途等);2.企业外汇登记证;3.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30号文在59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了申请材料。
[iv]同名账户,是指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账户所有人为同一人的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