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代理的一宗离婚案件中,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使得案件的处理流程与未适用该制度的案件处理流程有着明显的不同。在此,我们特就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适用作出如下的归纳和总结。
财产申报制度具体操作
案件开庭前,法院将《财产申报表》送达夫妻双方,列明需要进行申报的财产种类及范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的建议以及不如实申报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并限定自收到本申报书起一定期限内将填好的申报书一式两份提交法院,逾期不申报视为在本次诉讼中放弃处理夫妻相关财产的权利。
双方依如上要求向法院进行申报后,法院组织双方到庭,彼此对另一方的《财产申报表》发表意见,并记录在案。如双方对同一财产意见一致的,在庭审中不再重复调查;如有争议,但争议不大的,则由法官进行庭前调解,争取意见一致;如争议较大的,则记录在案,由法官在庭审中重点调查。
如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查实,夫妻一方存在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情形,将认定其行为属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在判决中对其进行少分或不分。
实际操作当中面临的问题
离婚案件中往往争议比较大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当事人能够提供银行账号、房屋地址、股票账号、公司名称等准确信息的财产,法院才有可能批准调查取证申请。这对于不掌握财产信息的一方当事人而言是很被动的。
而在离婚案中引入财产申报制度,不但可以为不掌握财产信息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一条救济途径,还可以有效减少因财产分割问题引发的上诉和二次诉讼的可能性。如此一来,既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节约了法院的司法资源。最重要的是实行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后,通过夫妻的财产申报,基本上能一次性地处理好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个人财产范围的确定,在分割问题上避免所形成新的矛盾。这也是和谐社会追求的方向。
试点流程和机制尚处完善中
有鉴于此,广东省从几年前开始,已经在中山市、东莞市和广州市等多个城市的若干家基层法院开展了离婚案件中财产申报制度的试点。但截止目前为止仍未将这项制度全面铺开,究其原因,我们认为最为关键的一点是这项制度所对应的流程和机制并未完全确立。例如,上文提到的“夫妻一方存在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情形,将认定其行为属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在判决中对其进行了少分或不分“的规定在实践当中如何落实的问题。据查询,目前实践中鲜有落实上述规定的案例。即便个别落实了上述规定的判例当中,对”少分或者不分‘具体尺度上的把握也具有较为明显的随意性,指引效果不明显。
香港的财产申报制度
域外经验
从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代理的另外一起香港公民的离婚案件中发现,在香港,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需向法院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经济状况陈述书),且这种申报是强制性的。这个表格中提示各类财产的范围、属性以及相关要求。同时明确在《经济状况陈述书》中“双方必须详尽坦白地披露各自的收入和财务资产;如披露有欠详尽准确,可令致法庭所判令任何命令被撤销及支付诉讼费:如蓄意作出不真确陈述,有关当局可能会以伪证罪提起刑事控诉。”另外,在文件披露要求上,“法庭可命令任何一方交出他管有或控制的任何有关文件供任何其他一方查阅”,杜绝了掌握较多财产信息的一方利用己方优势回避法庭调查的情况。
建议
有鉴于此,我们建议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引入财产申报制度的同时,逐步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各项制度和机制,以期财产申报制度的效果得以更好地发挥。
婚姻案件引入财产申报制度
作者:周娟来源: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2015年初,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代理的一宗离婚案件中,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使得案件的处理流程与未适用该制度的案件处理流程有着明显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