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义务教育教材有著作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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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义务教育教材有著作权吗?

九年义务教育教材有著作权吗?——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武汉恰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裁判摘要
人教社公司通过授权取得了涉案教材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关作品著作权,涉案教材内容涉及文学作品在内容和形式上的选择、编排和整理,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其中的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与涉案教材为配套使用的整体,汇集成了新的作品,除法律规定的条件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武汉恰切公司未经人教社公司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分别上传了涉案8部教材电子版,使得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问和地点获取上述教材,侵犯了人教社公司对此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案号:(2021)京0491民初36799号
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23
审理程序:一审
原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教社)
被告:武汉恰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恰切)
人教社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在“五优宝贝”(微信号wuyoubaobei100)置顶向原告公开道歉及不低于五家全国公开媒体显著位置向原告公开道歉,时间均不低于30天;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0元及本案的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20000元,合计420000元。
事实和理由:人教社出版发行了《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一年级上册》《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二年级上册》《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三年级上册》《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四年级上册》《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五年级上册》《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六年级上册》《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七年级上册》《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八年级上册》共8部教科书,涉案教材署名方为教育部。人教社经授权取得涉案教材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人教社发现,武汉恰切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五优宝贝”(微信号wuyoubaobei100)自2020年3月4日认证以来,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将上述涉案作品电子化后上传,供网络用户在线阅读、下载使用。现原告已将被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播权的行为进行了电子证据固定。被告上述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武汉恰切公司辦称:
一、人民教育出版社的电子课本著作权属于教材著作权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著作权属于国家,国家免费向全国师生免费提供课本使用,因此也自然包括特殊情况下,如当前疫情期间的电子课本的免费提供下载使用,也理应为全国师生使用电子课本提供更多便利。但人民教育出版社却以义务教育教材的著作权来向向我方索赔诉讼,这本是无中生有的诉讼。
二、人民教育出版社虛构诉讼标的。公众号“五优宝贝”粉丝仅1800,转载电子课本的阅读量也仅在44-220 之问,这个传播范围极其微小,当日的流量主收入也仅0.19元,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且根据著作权相关条款,原告无法获得损失依据的,以被告方非法收入来全额赔偿,但原告却称经济损失40万元,完全没有事实依据。
三、关于合理支出,原告称该案的合理支出及费用为2万元,依据经验判断,这是虛构的和不合理支出和费用。现在有一些律师与原告签订虚假代理合同,开虚假发票的事情大有存在,本案的原告极有可能就属于这一种。2万元的费用需要合理的相关凭证才可信,可信开支之后还要判断哪些是合理的开支,哪些是不合理的开支。
四、原告有通过恐吓、敲诈或勒索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嫌疑。这几年,被告经历过一些以著作权维权为由来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例,如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以侵犯某篇文章著作权为由要求赔偿800元或几千元,或通过打电话威胁、恐吓要求赔偿的,一般的真正著作权人不会这么做,比如被告也有大量的文章被侵权,就从未向侵权人索赔过。现在,这种形式的恐吓、敲诈或勒索已经升级为到法院起诉,但其非法获取利益的本质并没有变,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五、有伪造国家行政部门印章和函件的嫌疑。原告所提供的教育部教材局的 《著作权授权证明》可能是一份假函件,其文件下的印章也可能是假的。依据经验和向教育部相关司局的熟人打听,教育部教材局应该不会出具这样的一份证明。其下的印章“教育部教材局”的“教材局”三字中间都有小圆点问隔,这不符合印章的规范。
法院评析
关于本案法律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本案中,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著作权法修改前,且根据本案立案时间、取证时问等证据证明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的证据。
本案中,通过人教社公司提供的作品版权页记载署名情况、《著作权声明》《稿酬协议》《著作权授权证明》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教育部系涉案教材的组织编写者,人教社公司通过授权取得了涉案教材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关作品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涉案教材内容涉及文学作品在内容和形式上的选择、编排和整理,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其中的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与涉案教材为配套使用的整体,汇集成了新的作品,除法律规定的条件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武汉恰切公司未经人教社公司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分别上传了涉案8部教材电子版,使得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问和地点获取上述教材,侵犯了人教社公司对此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涉案教材仅教育部和人教社官网免费发布,人教社公司并未授权许可武汉恰切公司可以免费发布并免费使用涉案作品,因此,本院对武汉恰切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庭审中,原告核实涉案作品已经删除并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对此本院不再进行处理。
关于人教社公司主张的赔礼道歉,上传的涉案教材封面均标有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名称,并未侵害人教社公司的署名权等著作权人身权利,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子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子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子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鉴于人教社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和许可使用费,亦未证明武汉恰切公司的侵权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1. 涉案教材为义务教育教科书,有其特殊性;2.涉案作品被侵权的时问大多为疫情发生期问,且持续时间短;3.传播影响范围有限;4.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创作难度、侵权情节等相关因素酌情子以确定。关于人教社主张的律师费,人教社公司并未提交有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子支持。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武汉恰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20 000元;
二、驳回原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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