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近日,黑龙江科技大学一段12分钟的监控视频在网络上爆火,该视频显示,一对男女大学生在黑龙江科技大学S404教室角落公开发生性行为,全程被监控设备拍下。自2008年“艳照门”事件开始,十几年来,以情侣间的不雅视频的泄露为载体的“门事件”层出不穷,各类不雅视频在网络上的疯传,使当事人在经历社会性死亡的同时,也在极大程度上满足了吃瓜群众对他人私生活的偷窥欲。那么,情侣间性行为的行为边界到底在哪里?什么样的性行为可能逾越法律的边界,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对于学校而言,在监控设备生成不雅视频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人为干预,对不雅视频从监控设备中的泄露是否应当由相关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事件的围观者而言,是否对观看、下载以及传播不雅视频等一系列参与事件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当情侣间私密的不雅视频因故泄露在网络上被疯狂传播时,当事人又可以选择怎样的方式寻求刑事法律救济?笔者将从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对事件进行分析解读。
什么样的性行为本身可能涉嫌犯罪?
在黑龙江科技大学这一段12分钟的监控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事件的发生地点,是在学校的一间阶梯教室里,也就是说,本次事件中两位大学生情侣的性行为是发生在公共场所的。应当明确的是,性行为本是一种私密的行为,本次事件中的性行为不因其由私密状态转化为可能被他人发现的半公开状态,而具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参加本次事件的当事人增多,由一对情侣增加到三对以上,就有可能构成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这也是目前我国刑法中唯一规定的由自愿的性行为本身可能构成的犯罪,当三对以上的情侣,在公共场所,聚众发生性行为,就有可能构成聚众淫乱罪,进而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性行为的衍生行为可能涉嫌什么犯罪?
1、不雅视频制作者的刑事责任
本次事件与以往各类“门事件”不同的是,以往的各类以情侣间的不雅视频泄露为载体的“门事件”,大多为涉事的情侣自行拍摄不雅视频,而本次事件,由于发生在公共场所,是由学校的监控设备拍下了整个事件的全部过程。从学校监管的角度而言,在教室之类的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本是出于校园及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考量,但在本次事件中却暴露出巨大的监管漏洞:事件中的不雅视频不是在监控设备的自然运转下所拍摄形成的,而是明显存在着人为干预的迹象。
在视频的开始,监控设备尚且保持着正常的视角,由教室后方向教室前方纵向居中拍摄。当两位大学生情侣进入教室到达教室后方,开始搂抱准备进行性行为时,监控设备开始转向,由正对向教室前方的视角,转角90°变为正对两位大学生情侣的视角。在两位大学生情侣开始性行为后,监控设备还调整了一次焦距,镜头前伸放大了拍摄画面。当两位大学生情侣完成性行为后,监控设备跟随女大学生拍摄,直至其离开教室。从视频的生成过程来看,显然是学校保卫或后勤等负责管理监控设备的相关工作人员人为拍摄下的,这样的行为属于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学校作为管理方有监守自盗之嫌。
对于上述学校工作人员制作不雅视频的行为,如果具有将其贩卖以获利的牟利目的,当其制作的视频文件数量达到二十个以上,或者制作的视频文件的电子链接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可能构成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进而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2、不雅视频传播者的刑事责任
本次事件之所以在网络上爆火,是因为不雅视频在网络上的大肆传播,监控视频的泄露,可能在于掌握不雅视频源文件的学校工作人员,也可能来自于围观者在网络上的分享助力。对于学校工作人员而言,如果其将制作的不雅视频在网络上予以传播,具有通过传播不雅视频以获利的牟利目的,当其传播的视频文件数量达到二十个以上,或者传播的视频文件的电子链接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进而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对于网络围观者而言,如果只是出于好奇观看或下载泄露出的不雅视频,尚不涉及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如果将不雅视频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上分享传播,当传播的视频文件数量达到四十个以上,或者传播的视频文件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两万次以上的,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进而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
3、情侣间的不雅视频在何种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淫秽物品”?
上文提到,在本次事件中,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不雅视频的行为;以牟利为目的,传播不雅视频的行为;单纯传播不雅视频的行为,分别可能构成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及传播淫秽物品罪。那么,情侣间私密的不雅视频何以被认定为“淫秽物品”?根据刑法对淫秽物品的定义: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而刑法中规定的涉及淫秽物品的犯罪除了前述的三种犯罪以外,还有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及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不难看出,刑法所禁止的涉及淫秽物品的犯罪都是可能使得淫秽物品扩散,从而被公众感知的行为,也就是说,淫秽物品具有“涉他性”,当情侣间的不雅视频安安静静地躺在情侣二人自己的硬盘中时,那这段视频就只可能是两个人的美好回忆;当这段视频储存在网盘这样的网络端口或者储存在手机这样的移动端口而有扩散的可能以及已经被扩散时,那这段视频便具备了“淫秽物品”的属性,因为它已经可以被公众所感知,进而影响到社会秩序。
被泄露的不雅视频的当事人如何寻求刑事法律救济?
在本次事件中,两位大学生情侣的不雅视频在网络上的扩散,显然不是两位当事人有意为之,而可能是学校相关工作人员作为视频的制作者的有意泄露,以及围观者的分享、转发所致。在这样的情况下,除了上述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形之外,如果视频中的两位当事人面部特征清晰可见,或者视频在扩散的过程中指明了两位当事人的真实身份的,属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都在实际上损害了当事人的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侮辱罪属于刑法上“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并非公诉案件,需要当事人自行收集整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传播扩散者的刑事责任。
“食色性也”,性行为作为一种私密的行为,只应该留存于两个人的记忆中,任何使其可能向公众领域扩散的行为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我国刑法目前正在经历现代化的结构变革,即由“厉而不严”(刑事处罚严苛但刑法的规制范围不严密)逐步改变为“严而不厉”(刑法的规制范围严密但刑事处罚不严苛),网络空间也不能脱离于刑事法律规制范围之外。对于公民个人而言,私密行为应当控制在私密空间,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被泄露;对于围观者而言,应当克制从众“吃瓜”的心理,避免因其在热点事件中的网络参与行为妨害到他人权益,从而构成刑事犯罪。
“会移动的摄像头,镜头下的众生相”——黑龙江科技大学不雅视频刑责分析
作者:郝大明 薛洲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事件回顾 近日,黑龙江科技大学一段12分钟的监控视频在网络上爆火,该视频显示,一对男女大学生在黑龙江科技大学S404教室角落公开发生性行为,全程被监控设备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