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继承之战》看遗嘱信托

来源:海坛特哥

文章摘要
北京时间2022年7月19日消息,一年一度的电视艾美奖提名公布,《继承之战》第三季以25项提名排名第一,领跑2022年度艾美奖提名。

北京时间2022年7月19日消息,一年一度的电视艾美奖提名公布,《继承之战》第三季以25项提名排名第一,领跑2022年度艾美奖提名。故事讲的是身家大约180亿美元的国际媒体大亨Logan Roy一家的家庭丑闻内幕,Logan Roy及他的四个孩子控制着全球最大的娱乐媒体集团之一,年迈的父亲Logan Roy开始退出公司,而他的孩子们则思索如何抓紧机会继承家业,结果一个比一个不省心……
家族企业如何实现传承永续、基业长青的伟大梦想一直以来都是个难题,而且现实中很多企业初代创始人所具有的发展机遇、智慧、才能,如同古代贤明的君主一样,无法完整复制给下一代,如果在生活方面又有多段婚史,必然会导致有前妻和现任妻子以及多个同父异母兄妹的存在,一旦创始人去世,必然会引发遗产纷争。如果财产状况清晰明了,此时遗嘱信托不得不说是其中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信托制度最独特的地方在于:
它强制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受托人)为了他人(受益人)的利益来持有、管理信托财产。这种独特的制度设计完美契合了高净值人士们的现实需求,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正如英国信托法委员会执行副主席大卫·海顿(Hayton,D.J.)所说“从最庞大的战争赔款到最简单的遗产继承,从华尔街上最具创新的金融计划到对子子孙孙的关爱,我们都可以看到信托的身影。信托在整个人类为了自我生存所付出的各种努力中,无所不在:梦想和平,开创商业帝国,扼杀竞争或升入天堂,埋下仇恨的种子或乐善好施,热爱家庭或争夺遗产。人类在进行这些所有活动时,有的衣着华丽,有点衣衫褴褛,有的头戴神圣的皇冠,有的高兴得边走路边咧开嘴笑。信托是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守护天使,冷漠地、无所不在地陪伴他们,从摇篮到坟墓”。
信托制度满足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多种需求,展现出其他法律制度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信托从英美法国家走出,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移植引入。
那么什么是遗嘱信托呢?下面我们试着通过对中国首例遗嘱信托案例的剖析来一窥其全貌。
案情介绍
2018年10月29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沪0106民初33419号民事判决,原告、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于2019年5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沪02民终1307号民事判决,以终审判决认定了一份遗嘱信托,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对遗嘱信托有效性的认可,被称作遗嘱信托司法认定第一案。

遗嘱内容
财产总计:1.元普投资500万(月月盈)招商证券托管;2.上海银行易精灵及招商证券约500万;3.房产:金家巷、青浦练塘前进街、海口房产各一套。
财产处理:1.在上海再购买三房两厅房产一套,该房购买价约650万左右,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现有三套房产可出售,出售的所得并入李某4家族基金会,不出售则收租金);2.剩余350万资金及房产出售款项(约400万)和650万房屋和其他资产约1400万,成立“李某4家族基金会”管理。
财产法定使用:1.妻子钦某某、李某2女儿每月可领取生活费一万元整(现房租金5000元,再领现金5000元),所有的医疗费全部报销,买房之前的房租全额领取。李某2国内学费全报。每年钦某某、李某5、李某6、李某7各从基金领取管理费一万元。妻儿、三兄妹医疗费自费部分报销一半(住院大病)。
其他约定:以后有补充,修改部分以日后日期为准。财产的管理由现在的妻子、三个朋友共同负责。新购650万房产现任妻子和两个婚生女儿均有权居住,但不居住者,不能向居住者收取租金。
遗嘱效力
从遗嘱的内容来看,立遗嘱人表达的意思是不对遗产进行分割,而是要将遗产作为一个整体,通过一个第三方进行管理,这个第三方李某4命名为“李某4家族基金会”,组成人员为钦某某、李某5、李某6、李某7,管理方式为共同负责管理。李某4还指定了部分财产的用途,指定了受益人,明确了管理人的报酬,并进一步在购买房屋一事上阐明其目的——“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也就是要求实现所有权和收益权的分离。上述李某4的意思表示,符合信托的法律特征,应当识别为李某4希望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实现家族财富的传承。李某4在2014年11月23日自书遗嘱中也明确表示了“信托”二字,与2015年8月1日遗嘱可相互印证。因此,该份遗嘱的效力,应当根据继承法和信托法进行认定。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常规的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本案所涉李某42015年8月1日遗嘱为自书遗嘱,李1、钦某某、李某2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不再赘述。自书遗嘱必须全部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所涉李某42015年8月1日遗嘱为李某4所立最后遗嘱,符合上述形式要件,且未见存在遗嘱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该份遗嘱成立并有效。
当事人观点
前妻女儿李1认为:遗嘱中提及了购买一套650万元的房屋,该房屋“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说明李某4就该部分剥夺了钦某某的继承权。李1认为,对该句的理解应当是指该650万元的房屋或钱款由“下一代”继承,钦某某不属于“下一代”,所以该部分遗产应当由李1和李某2均分。至于“永久不得出售”,这只是李某4的一个愿望,实际无法实现。
现任妻子钦某某及女儿李某2认为:李1对遗嘱的理解是错误的,李某4做出这个安排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李某4的遗产已经没有650万元,因此遗嘱实际无法执行,不能成立信托。
信托遗嘱要件
目的必须合法。
信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遗嘱等
信托文件还应当载明信托目的、委托人及受托人姓名、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范围、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
法院裁判
对遗嘱的理解,应当结合遗嘱的目的和上下文来进行。从遗嘱的目的来看,李某4的目的在于保持其继承人及直系后代能够获得稳定收益,将遗产的处分权与收益权相分离。从上下文来看,李某4在遗嘱中明确要把650万元房产并入“李某4家族基金会”,由管理人统一管理。因此,遗嘱对该650万元房产的安排与其他资产一致,既没有剥夺钦某某的继承权,也没有安排李1、李某2直接继承。遗嘱中的“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在法律上并非不能实现,这恰恰正是信托制度的功能之一。因此,李1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如前文所述,由于股市波动等客观原因,李某4的遗产总值已不足650万元,因此遗嘱中关于购买650万元房屋的内容已无法执行。遗嘱中提及的金家巷房屋和青浦练塘房屋亦无法处分,该部分不可执行。但遗嘱中还有设立信托以及钦某某、李某2可收取信托利益等内容,上述内容与购买650万元房屋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前提关系。只要信托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即具备执行条件,可获执行。因此,部分遗嘱可获执行,钦某某、李某2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案例解析
遗嘱执行与财产管理
根据法律规定,立遗嘱人有权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信托的委托人有权指定多个共同受托人。从遗嘱的上下文来看,李某4指定的管理人即为遗嘱执行人和信托受托人。钦某某亦为被指定的管理人之一,但其已向法院明确拒绝该指定,故钦某某不再列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和受托人。李某7、李某6、李某5向法院表示承诺信托,愿意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故一审法院确认信托成立,李某7、李某6、李某5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和受托人,有权根据一审判决指定的范围接管李某4的遗产。
遗嘱信托的定义
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是指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也叫死后信托。也就是说,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实现其财富传承的目的。遗嘱信托最大的特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身故后才生效。
遗嘱信托的价值
其一,遗嘱信托能够使得委托人的财产得到积极有效的管理,尤其是当受益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具备管理财产能力时,遗嘱信托的优势更为凸显。一个具备财富管理能力、稳定存续的受托人能够更为长久、持续地执行委托人对于信托利益分配、资产处置及家族传承的安排,也能使得遗嘱信托中的这部分遗产得到更为积极妥当的管理,实现家族财富持续性增长。
其二,委托人可以设置更为完善的遗产分配方案和更为复杂的遗产管理计划等,将遗产跨代分配或分配给暂未出生的受益人,实现财富的跨代传承。通过一般遗嘱方式将遗产全部给到继承人,可能会导致没有能力管理财产的继承人因挥霍浪费或管理不当使得遗产过快流失,也无法保障后代的生活。但在遗嘱信托下,不仅可以设置受益人的条件,满足条件的后代可以被追加为受益人;还可以设置领取信托利益的条件,满足条件才可以领到对应的信托利益,从而对后代实现了教育、事业等正向激励和约束,避免后代挥霍浪费家族财富。所以对于委托人而言,通过遗嘱信托可以更好地实现自己生前的意愿,并使该意愿可以得到长久地执行。
最后,从费用角度考虑,委托人无需负担管理费、信托设立费等额外费用,并且遗嘱信托也能够实现合法节税的效果,比如国内目前通过遗赠转让房产可以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税筹功能在征收遗产税的国家更为显著。由于国内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虽然可能无法完全避免财产遗赠产生的税负,但相较于生前交易过户,程序简便且税务成本大大降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使得遗嘱信托的民事法律地位进一步确立。信托法可在遗嘱信托成立的条件、遗嘱“必留份”制度等方面,进一步与民法典有效衔接,以进一步落实民法典明确确立的遗嘱信托制度。
遗嘱信托是被继承人以遗嘱形式设立的信托,具备遗嘱与信托双重属性,在充分发挥委托人意志自由和主动实现受益人财产增值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使得遗嘱信托的民事法律地位进一步确立,但究竟遗嘱信托遵循何种程序、和生前信托比是否有自己特殊的规则仍旧语焉不详。如何进一步落实民法典明确的遗嘱信托制度,以及实现民法典与信托法的有效衔接,值得探讨。
总的来说,遗嘱信托作为财富管理的手段之一,能够实现委托人许多方位的需求,对于想要管理控制财产,又想解决财富传承需求的委托人而言,遗嘱信托尤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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