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审批及资质的合同效力补正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 言 合同效力补正是指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不能满足有效条件,当事人通过事后补正或者实际履行来使合同满足有效的条件,促使合同有效。

前 言
合同效力补正是指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不能满足有效条件,当事人通过事后补正或者实际履行来使合同满足有效的条件,促使合同有效。建设工程合同中也存在效力补正条款,一般而言在缺乏规划审批手续和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这两种情况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因这两种原因导致的合同无效可以通过合同效力补正使无效合同有效化。本文将结合理论及最高院司法案例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关于建设工程审批的合同效力补正
法条释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四证”审批手续不齐对合同效力影响的规定,“四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直接关系到土地合理使用、科学利用及城乡整体布局,这与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从法律规定和办理相关规划许可的审批程序看,因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故仅需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可。当然,是否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效力。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缺乏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无效,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该规划审批手续,合同效力应认定有效。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要件,意味着政府部门已对建工项目规划进行了许可,属于合法建造。缺乏规划审批手续情况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但并非不可以补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中存在“但书”,即“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这属于合同效力补正条款。只要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满足了建设施工程序所需的审批规划要求,即可使合同满足有效条件,将无效合同补正为有效。
(2020)最高法民申4932号裕程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总承包协议书》有效。本案南汇公司与裕程公司就案涉洋山国际中转物流园区工程签订的合同包括《总承包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履约保证金补充协议》、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5月20日裕程公司取得案涉工程一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6年3月7日裕程公司取得案涉工程一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6年8月10日裕程公司取得案涉工程A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审法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在本案起诉前案涉工程已经获得案涉工程一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A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土地不动产权证书。”
2、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三条第2款规定与第1款规定不同的是: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未办理并非客观原因所致,而是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条件已成就的情况下,由于发包人故意不办理所致。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2020)最高法民申3545号陕西经久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久公司在原审中虽然主张案涉工程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工程施工许可,没有进行法定招标投标程序,案涉《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原审判决认为由于办理上述审批手续的义务在发包人经久公司一方,经久公司并未提交其积极办理上述审批手续的证据,据此认定其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对经久公司关于确认案涉施工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关于建设工程资质的合同效力补正
法条释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条内容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情形进行了合同效力补正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合同效力补正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进行合同效力补正的范围只限于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包括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其它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2、在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其已经具备承接该项目的施工能力,只是尚未取得相关资质等级
3、承包人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时间节点为工程竣工前
需要注意,补正时间为“工程竣工前”而非“起诉前”或者“一审辩论终结前”。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的复杂性,人民法院审理的时间相对较长,因此当事人起诉或一审诉讼时距离工程竣工往往已经过去很长时间,有的甚至长达几年之久。在起诉或一审诉讼期间取得的资质等级,已不能客观反映建筑施工企业在竣工工程施工期间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只有在竣工前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合同效力才能得到补正。
(2018)最高法民申752号贵州贵新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案涉单身宿舍楼工程2013年10月31日竣工前,汇源公司已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据此,二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的规定,认定案涉施工合同有效,并无不当。”
结 语
取得合法有效的规划审批手续、承包人具备承建项目工程相应的资质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的前提。一般而言,建设工程审批或资质的原因往往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合同效力补正将无效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缺乏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无效的,只要发包人在起诉前能够取得该规划审批手续,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即可得到补正。因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能够办理而发包人故意不办理的,法院也不应认定合同无效。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要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得到了补正,仍可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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