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1 案情简介 皮某是某单位的退休员工,某日早晨她向往日一样前往公园散步,返回小区散步的时候他被快递站的工作人员叫住,告知其有一个包裹在这里。

01 案情简介
皮某是某单位的退休员工,某日早晨她向往日一样前往公园散步,返回小区散步的时候他被快递站的工作人员叫住,告知其有一个包裹在这里。皮某很是纳闷表示自己从来都不网购也没有听说有谁给自己寄过快递,抱着怀疑的态度,皮某将快递带回了家。拆开包裹一看,彻底懵了,原来是一份来自仲裁委的仲裁申请书,表明其在前两年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两年,但是其一直没有还款,某银行将其欠款的事情申请仲裁到了仲裁委。这让皮某很是不解,自己平常都有退休金,且自己也从来没听说过和什么银行办理过借贷,并不需要贷款。皮某看了一下合同上的签字,明显和自己的字迹有出入。于是为了解除疑惑,来到了仲裁委,仲裁委的工作人员对其某银行的贷款合同字迹不真实的情况也是很少遇到,但是对于皮某的答辩,工作人员也向其耐心解释了我们的工作原则,告知皮某如果对笔迹真实性存疑可以在仲裁庭组成后申请笔迹鉴定。皮某得知这一消息,申请了笔迹鉴定,经鉴定发现其笔迹并非出自同一人字迹,即并非本人皮某的签字。这才让皮某松了一口气。
02 争议焦点
一、被申请人在借款合同上的签字是否是其本人所签;
二、本会对被申请人有无管辖权。
03 裁决结果
仲裁庭根据此鉴定意见,认定仲裁条款对皮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驳回了某银行的全部仲裁申请。
04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根据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由于在本合同签订的过程中,皮某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且皮某对于上述借款事实并不知情,无法与银行达成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皮某与某银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效力,借款合同上的条款对皮某没有约束力。
2、再根据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由于双方的借款合同无效,因此借款合同上的仲裁条款自然对皮某无效,由于双方之间未能达成有效的仲裁条款,因此仲裁委对此案件不具有管辖权,依法驳回某银行的全部仲裁申请。
05 结语和建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在急需用钱的时候可以通过向各种银行办理信用卡以及签订借款合同贷款的方式来解燃眉之急,但是信息时代,信息很可能会被泄露,一些不法分子借着从网上盗取来的个人信息,利用银行漏洞,骗取贷款,由于受害人不知情往往在被起诉的时候才知道有这么一回事,给警方的办案带来极大的困难。因此我们提醒不要随意点击网络来路不明的链接,不要随意将自己的身份信息在网络上或者在平常的生活中进行透露,如果发现信息已经被泄露或者被用来贷款,需要及时报警,减少损失的发生。同时也给所有金融机构提了一个醒,提升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实人认证手续也是银行需要进一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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