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次离婚纠纷系列文章的前三期内容主要探讨了我国离婚的形式、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有关问题,本期文章为最后一期,主要探讨夫妻共同债务承担问题。本文将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入手,分别阐述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范围,并就夫妻债务的承担问题作出分析。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因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之债,以及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相对应。
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共债共签”和“基于家事代理制度的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两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男女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男女双方应当以各自的财产就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共债共签,即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共同意思表示”的体现方式可以表现为负债时共同签字、共同确认,也可以表现为负债时夫妻一方签字、确认,另一方事后对债务的追认。追认的方式可以通过签订书面的文件,也可以通过微信、短信、邮件、电话录音等方式确认愿意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基于家事代理制度,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家庭日常生活”包括购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缮房屋、支付家庭生活开支、夫妻一方或双方乃至子女治疗疾病、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生产经营,以及其他生活必需而负的债务。
三、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清偿,债权人无权要求另一方承担清偿责任。个人债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可以就债务的负担进行约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债务发生时,如果债权人知晓该约定的,可以对抗债权人,否则,对债权人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没有抚养义务,指的是没有法定的抚养、赡养、扶养义务。没有此种义务,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对亲朋进行资助,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这种经营活动属于个人一方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应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清偿。构成此种个人债务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未经对方同意;二是独自筹资,或者用属于一方所有的婚前个人财产投资,未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三是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这种债务包括: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欠债务,如个人赌博所欠赌资的债务;婚前一方所欠债务;婚后一方为满足个人欲望确系与共同生活无关而负的债务等。
四、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离婚导致男女双方之间夫妻关系和财产共有关系的消灭,双方依法进行财产分割。但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动而受到侵害,男女双方之间进行财产分割解决的仅是其内部的财产关系,对债权人等其他第三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导致男女双方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或变化的法律后果。男女双方离婚后仍应当以其财产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1.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在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首先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共同债务可被全部清偿的,剩余共同财产由男女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判决进行分割。
2.夫妻内部债务承担比例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仍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鲜少有将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再要求分割剩余财产的。通常的做法是在起诉离婚、分割财产的同时,要求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分配。男女双方可就共同债务各自的承担比例自行协商确定,双方无法通过协商确定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判决。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男女双方就共同债务的偿还比例作出的协议或人民法院的裁判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偿还比例,仅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男女双方以外的债权人,并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对债权人来说,男女双方对共同债务仍然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双方按各自的承担比例偿还,也可以仅对其中一方提出全部偿还的要求,还可以自行提出偿还比例要求双方履行。
3.一方承担债务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当债权人要求男女双方中的一方承担清偿责任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该方不能以协议或判决确定的偿还份额为抗辩理由,拒绝债权人的偿还请求。但是,如果一方承担了超过其应当偿还的债务份额时,有权向另一方追偿,追偿的数额以实际偿还数额与应当偿还数额之差计。
离婚纠纷系列文章四 ——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作者:牛爱珍来源:宁人律师事务所

前言 本次离婚纠纷系列文章的前三期内容主要探讨了我国离婚的形式、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有关问题,本期文章为最后一期,主要探讨夫妻共同债务承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