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物所有权与金融机构抵押权的冲突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融资租赁物所有权与抵押权冲突的背后,既有现实层面的原因,也有法律层面的因素。当纠纷发生时,通常涉及的是一套设备或机器。

融资租赁物所有权与抵押权冲突的背后,既有现实层面的原因,也有法律层面的因素。当纠纷发生时,通常涉及的是一套设备或机器。尽管这些设备已被纳入融资租赁计划,承租人并不享有所有权,但他们仍有可能擅自处置相应的融资租赁物。更有甚者,他们还会将这些租赁物用作其他金融机构的抵押物,从而获得重复融资的机会。虽然承租人因此获得了利益,但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在如何获得这些租赁物的偿付方面产生了分歧。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在产生纠纷时,法律应当保护哪一方的利益?关键在于判断抵押权人在受让抵押时是否是善意的。
一、判断“善意”的标准
何谓善意?依据民法学原理,善意是指第三人在交易时对处分人无权处分财产的“不知情”状态,即既不知道也无法知道处分人对财产没有处分权。与此相对,“恶意”则是指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处分人对财产无权处分。这里的“不知道”涉及到第三人的主观认知状态,而“不应知道”则是法律对第三人是否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的评价。在实践中,第三人在交易时应当审查出卖人是否享有处分租赁物的权利。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认定善意的时点应为受让人“受让之时”。
(1)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民法典》施行前,中登网融资租赁登记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不是监管层面必须办理的事项;而在司法实践层面,也并非所有人民法院认可中登网融资租赁登记具有对抗效力。但是,商业银行如果未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以下简称《融资租赁查询通知》)的规定,在办理动产抵押业务前进行中登网融资租赁查询的,则属于违规行为。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融资租赁所有权与银行抵押权发生冲突的,人民法院可能基于商业银行应遵循上述通知的要求,作出不利于银行的判决。
另外,在处理该问题时,需要紧密结合业务领域的常规操作要求。例如,对于“合理”的发票原件是否尽到审查义务,通常发票原件应由融资租赁公司保管,且发票应由设备生产厂商开立,其抬头需与设备厂商名称一致。若发票抬头为承租人另外开具的某某贸易公司等,则需特别留意。
金融机构与自然人在资源、业务能力、经验和知识背景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实践中,许多法官倾向于要求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履行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
(2)是否“交易价格合理”
“交易价格”是否合理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支付了交易价格;二是价格合理。司法审判中该如何判断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四十二条对“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规定:“对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予以认定。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前款规定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的限制。”这也为法官去判断抵押权人与承租人之间交易提供具体可以参照的标准,然后是以发票价值去计算折价,还是市场价去计算,就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判断了。
二、具体案例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B公司分别于2011年11月及2012年2月签定融资租赁合同,租赁设备给B公司,租赁期间均为三年,租金按月支付,B公司违约后,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起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及12月取得调解书,确认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2013年4月,招商银行某分行与B公司签订《授信协议》,约定在2013年4月至2015年4月给予B公司16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B公司用包含融资租赁设备在内的设备一批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于2013年4月在南通市通州区工商局办理抵押登记。2014年招商银行起诉B公司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公司申请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
本案中,招商银行某支行仅仅凭借承租人提供的发票抵扣联就同意给承租人授信1600万元,未询问过承租人为何没有发票联,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同时设备发票价值在1300万元,作为金融机构愿意提供1600万元抵押额度,明显高于设备本身具备价值,该交易价格是否合理,也有待商榷。这些问题在该案中都引起了较大争议。
三、结语
对于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严格要求,是目前司法审判实践的趋势,虽然目前仍然存在地方法院有倾向于保护地方银行债权的现象,但是这并非主流现状。为了保护融资租赁公司,也是保护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主流观点统一认为,金融机构抵押权人应当去中登网查询相关租赁物权属,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并具备合理的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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