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新型肺炎疫情税收支持政策系列解读(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康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为应对新型肺炎疫情,自2020年1月30日到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出台七个文件,分别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关税、城建税、土地使用税等方面实施税收优惠,并对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纳税申报

为应对新型肺炎疫情,自2020年1月30日到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出台七个文件,分别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关税、城建税、土地使用税等方面实施税收优惠,并对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纳税申报等事项进行了调整,山东省税务局也出台了三个文件,对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进行了细化和调整。为了让广大纳税人更加深入理解文件精神,把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现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类解读。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得征收的一种税,属主体税种之一,占税收总收入的23%左右,是筹集财政资金的重要渠道。同时,企业所得税也是调节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财税工具。在税收实践中,为贯彻国家财税政策,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采取多种方式,主要有免征减征、加速折旧、加计扣除、优惠税率、行业优惠、地区优惠等。为应对新型肺炎疫情,国家出台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扩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延长亏损弥补结转年限三项措施支持企业发展。
一、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文件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律师解读
关于享受主体。本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休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具体名单位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承担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应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争取列入企业名单,方可享受该税收优惠。
关于设备的范围。文件对一次性扣除设备的范围表述不明确,只是规定了“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在实务中,购置的设备有的疫情防控专用设备、也有生产中的通用设备,有的设备甚至不用于防疫物资的生产,根据文件精神,防疫物资生产的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应属于一次性扣除的范围,但是非用于疫情防控的专用设备不得一次性扣除。具体范围以主管税务机关答复为准。
企业折旧税扣除的相关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此后,税务总局先后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四个文件,对制造业购进设备政策进行调整,综合四个文件,现行制造业购入设备折旧税前扣除的政策是:(1)2014年1月1日起,对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2)对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加速折旧;(3)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享受本税收优惠时,应注意与现行加速折旧政策的衔接,并注意处理好税款计算与会计核算的差异。
关于纳税申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企业享受固定资产折旧优惠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税务总局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扩大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
文件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律师解读
关于享受主体。本税收优惠享受的主体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以及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应该注意,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现金,不得适本税收优惠。向定点医院的现金捐赠,可考虑根据《合同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采取指定用途捐赠的方式。
关于受赠人的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可通过财政部、民政部、税务总局的网站进行查询;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名单可从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查询。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定点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但是,挪作他用的,企业不知情的,并不影响本税收优惠的享受。
公益性捐赠的相关政策。《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等规定,企业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在扣除次序中按照先发生先扣除的办法执行,最大限度地保障捐赠者的利益。实务中,针对特殊的国家重大事项或者重大的灾害性的临时性捐赠,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如2008年企业为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2020年企业为支持举办,发生公益性捐赠均可全额扣除。本项税收优惠即属于应对重大突出灾害的支持举措。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企业取得公益性社会组织、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四、延长企业亏损弥补结转年限
文件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律师解读
关于享受主体。本税收优惠享受的主体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亏损弥补的相关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相关文件对企业发生的亏损弥补均有明确规定。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同时,国家对重点扶持的行业、企业可采取延长亏损弥补年限的政策,如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应该注意,本项税收优惠仅限于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之前发生的亏损仍应按原政策执行,以后年度的亏损弥补年限如无新政策出台,应按5年亏损弥补的政策执行。
关于纳税申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的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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