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者 按
编完后,我的心情很沉重。说实话,这起并不复杂、金额也很小的普通劳动争议案件,居然经过了一裁三审四个程序,居然还就四个不同的结果!这可都是经过权威的、精英的专业人士处理的啊!
所以进一步印证了,再专业的人也无法保证案件的结果,再优秀的律师也绝不能保证打赢官司,因为你看法官都判错案件,基层法院判错后,中级法院判错;中级法院判错后,高级法院判……
说实话,我也不知道高级法院判的对不对,我只能表示,对判决的结果我是尊重的,它代表的着审判机关,而我在审判机关曾经工作过19年,度过了我的全部青春,还让我不断成长。
但我特别遗憾的发现,判决书的个别用语不够专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能叫经济赔偿金;我遗憾的发现,对于判决书的法律适用,我有不同意见,我们知道劳动合同的解除是需要明示的,不同于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的默示,本案中公司让员工回家休息的行为,为什么高级法院理解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这份高级法院的再审判决书中,加班费和加班工资到处混用而不规范统一 ……
本文的发出绝不是责难什么,而是想更好地推动些什么,譬如统一审判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强化专业审判,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司法指引和规范作用。
某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9年4月23日,经营范围为:通信设备技术开发等。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是王某强,公司于2010年8月从原住所地迁入天桥综合楼办公,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徐某忠。2013年6月,公司又迁入东三环路18号办公,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王某强在2004年还成立了一家名称为某環铁道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的公司(以下简称某環铁道通信公司),主要经营通信设备开发及技术服务,导航定位等。
王雨嫣(系化名)2009年之前在某環铁道通信公司工作,工作部门为该公司监控中心客服部门,之后一直在某环公司工作,但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2月21日,王雨嫣与某环公司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王雨嫣从事某环公司的监控部门工作,某环公司为王雨嫣缴纳社保。2015年4月,某环公司让王雨嫣回家休息,此后王雨嫣就不再上班。
第一个结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
王雨嫣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裁决某环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25200元(1800元/月7月2)、未缴纳保险共计56000元(2008年4月份至2014年11月份共80个月,每月700元,共计56000元)、加班费21060元。
该劳动仲裁委以王雨嫣提供证据不完整,认为其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第二个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员工赔偿金21600元、加班工资11850元
王雨嫣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王雨嫣自某环公司成立后,一直在某环公司处工作。2015年4月20日,某环公司与其结算了工资并让王雨嫣回家休息,虽未明确作出与王雨嫣解除劳动关系的表示,但并未给王雨嫣约定恢复工作的具体时间,其行为符合作出与王雨嫣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某环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王雨嫣支付赔偿金,即21600元(1800元/月6月2);王雨嫣诉请的加班工资,根据某环公司提供的工资单能够反映出王雨嫣每月加班的事实,某环公司也认可王雨嫣自2012年开始至2015年4月期间加班的事实,某环公司虽与王雨嫣约定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每月1100元(550元*2),但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某环公司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其中2012年12月20日之前每月工资标准为1500元,2012年12月21日之后每月工资标准为1800元,故某环公司应予以补齐,根据王雨嫣实际加班时间和工资标准,王雨嫣的加班工资应为11850元,予以支持;王雨嫣诉请某环公司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因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对此不予理涉。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某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雨嫣经济赔偿金21600元及加班工资11850元。
第三个结果: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员工所有诉讼请求
某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王雨嫣主张某环公司单方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且属于违法解除。为证明其主张,王雨嫣一审中提供王雨嫣与某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通话录音及王雨嫣与某环公司张某艳主管的对话录音,该些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虽然能够证明某环公司2015年4月20日因故安排王雨嫣回家休息,等候单位通知的事实,但是不能证明某环公司解除其与王雨嫣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王雨嫣也不认可其单方面解除了与某环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故王雨嫣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相反,2015年4月20日王雨嫣从某环公司处领取的3391.7元并不包括经济补偿金,以及某环公司后来通知王雨嫣回单位上班的事实,进一步表明某环公司并没有单方面解除与王雨嫣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故该院无法认定某环公司单方解除了与王雨嫣之间的劳动关系。由于某环公司没有单方面解除与王雨嫣之间的劳动关系,故王雨嫣基于某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主张的赔偿金该院不予支持。王雨嫣在二审庭审中明确表示某环公司不欠其加班费,故一审法院认定某环公司拖欠王雨嫣加班费1185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驳回王雨嫣诉讼请求。
第四个结果:再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员工赔偿金21600元
王雨嫣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一)关于某环公司是否单方解除其与王雨嫣之间劳动合同的问题。从王雨嫣与某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通话录音及王雨嫣与某环公司张某艳主管的对话录音内容看,2015年4月20日某环公司张某艳明确要求王雨嫣领完工资后回家休息,而且在王雨嫣追问回家休息是什么意思时,其避而不答。上述双方对话内容,有变相辞退劳动者的意思,应理解为某环公司解除了其与王雨嫣的劳动合同。王雨嫣其后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仲裁,后又于2015年5月29日起诉至法院。在王雨嫣已申请仲裁、起诉某环公司情形下,某环公司主张说其已于2015年7月12日通知王雨嫣返岗,可以认定是因诉讼促使某环公司通知王雨嫣上班。故由于某环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环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是正确的,二审对此改判没有事实依据,应予纠正。(二)关于某环公司应否向王雨嫣支付加班费的问题。2012年-2015年工作日记能证明王雨嫣加班事实,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该基数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该约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自行用王雨嫣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不当。一、二审中,某环公司表示不欠王雨嫣加班费,王雨嫣在二审庭审中亦明确表示某环公司不欠其加班费,故二审判决对于王雨嫣主张支付加班费的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民事判决,某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雨嫣经济赔偿金21600元。
就这样,案件经过一波四折,历经接近四年的时间,劳动者获得了2万余元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这样的案件,会不会让人怀疑人生呢?
拍案! 从劳动仲裁到一审 二审和再审, 四个程序出现四个结果!
作者:劳动法行天下来源:劳动法行天下

编 者 按 编完后,我的心情很沉重。说实话,这起并不复杂、金额也很小的普通劳动争议案件,居然经过了一裁三审四个程序,居然还就四个不同的结果!这可都是经过权威的、精英的专业人士处理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