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一再被幼儿园虐童事件刷屏,先是上海携程亲子幼儿园,紧接着北京红黄蓝幼儿园,扎针、喂药、喂芥末,脱光罚站、关小黑屋,这样的字眼真的是各种冲破底线,令人毛骨悚然、义愤填膺!此类事件不只在北京上海发生,全国各地都曾出现过。据统计,仅仅2017年媒体报道的虐童事件,已经达18起。发生了这样令人发指的事情,大多数人除了愤怒、声讨,似乎并不知道如何去惩戒施暴者。
今天笔者从法律角度来谈一谈:
幼儿园虐童,施暴者该当何罪?
看到所有虐童案件的发生细节,我们所能联想到的罪名似乎很多,包括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猥亵儿童罪等等,但仔细分析一下,这些罪名似乎又很难成立。
比如:
1、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故意伤害罪,但定罪标准为损害结果要达到轻伤以上,而这些被伤害的幼儿身上的伤,按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往往又达不到轻伤的程度,所以故意伤害一般很难定罪。
2、虐待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的肉体和精神上的摧残迫害,而幼儿园的孩子不属于教师的家庭成员,所以也不符合虐待罪的犯罪构成。
3、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可见侮辱罪是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为目的的直接故意行为。但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家属自己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
4、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虽然也包括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的情形,但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而幼儿园是相对封闭且人员流动性较差的场所,不属于公共场所,因而幼师虐童只侵犯了幼童的生命健康权,并没有破坏公共秩序,难以构成此罪。如2012年浙江温岭女幼师虐童事件中,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局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为不构成刑事案件,仅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引发极大争议。
5、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猥亵儿童罪,是指加害人为寻求刺激或满足性欲,对儿童实施的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如果幼儿园老师在主客观上对幼童实施了此类行为,则无疑应以该罪追责,但大多数幼儿园虐童事件中的伤害情节并未提及此类行为。
基于以上分析,似乎幼儿园虐童案件很难受到刑事追责了,其实不然。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出台,其中第十九条专门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这条修改其实是将“虐待罪”的主体扩大到“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管职责的人”,而不只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另外还明文规定单位也可构成此罪,这样一来就加强了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如此规定对于幼师虐童事件,就可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相关判例:
1.2017年5月31日,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对建平县黑水镇金萌幼儿园教师王某某针扎多名幼儿一案作出(2017)辽132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某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2017年4月27日,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石家庄市长安区某幼儿园教师宋某以针扎、恐吓方式虐待多名幼儿一案作出(2017)冀0102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宋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禁止从事看护工作三年。
3.2016年10月26日,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2015年11月发生的四平市某某某幼儿园王玉皎、宋瑞琪两名教师多次采用针扎、刺、恐吓等手段虐待多名幼儿一案作出 (2016)吉0302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玉皎犯虐待被监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被告人宋瑞琪犯虐待被监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幼儿园虐童事件频发,施暴者该当何罪?
作者: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这两天一再被幼儿园虐童事件刷屏,先是上海携程亲子幼儿园,紧接着北京红黄蓝幼儿园,扎针、喂药、喂芥末,脱光罚站、关小黑屋,这样的字眼真的是各种冲破底线,令人毛骨悚然、义愤填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