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日民政部发布的《2017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7年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构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063.1万对,比上年下降7%,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37.4万对,比上年增长5.2%,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370.4万对,法院判决、调解离婚66.9万对,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数量约为法院判决、调解离婚数量的5.5倍。
(图片来源:《2017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通过数据可以清晰得知,近年来我国结婚登记率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反之,离婚率则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与此同时,大部分人都选择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在离婚率逐年攀升的背景下,基于离婚协议而引发的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类诉讼成为离婚大潮下的衍生物,本文将对生效离婚协议中赠与约定的特殊性进行分析,进而探索离婚协议中赠与约定是否可撤销的问题。
01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可撤销的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一种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的诺成合同,同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还受到一定限制,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体现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即动产交付、不动产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之前。而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则仅限于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即(1)受赠人具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情形时;(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时;(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可见,尽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可体现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也可以体现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但赠与人行使需符合法定事由,并且要在一定时间内行使。
最后,我国《合同法》还赋予了赠与人特别救济途径,即如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02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部分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赋予了夫妻双方离婚时共同自主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当男女双方离婚时对子女以及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婚姻登记机关应给双方发出离婚证。
离婚是一个涉及人身以及财产两大块内容的复合型问题,人身关系包括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子女抚养权的处置,而财产关系则主要体现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补偿款的约定、损害赔偿款的约定等内容。2018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其中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一并审理所涉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和财产事项。由此可见,离婚纠纷是一个复合型问题,婚姻关系的解除往往和其中所涉及的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问题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协议离婚是男女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而离婚协议则是男女双方以解除婚姻关系为首要内容的具有身份性特征的协议,具有明确的目的性。与一般民事主体间订立的协议不同,离婚协议中需要处理的问题兼具了身份性与财产性的特征,同时,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男女双方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离婚协议具有道德属性,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的约定与我国《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赠与合同的性质有所不同。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的约定是男女双方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情况、婚姻关系中一方/双方的过错、子女抚养的归属等多重因素而订立的。
03我国《合同法》赋予赠与人的撤销权是否能在离婚协议中予以运用
司法实践中,无论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对象是离婚相对方或者是双方的子女,法院在裁判时一致认为不能直接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
杨某1与周玄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17)冀0924民初32号】
法院审判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之间除了纯粹的财产利益外,还搀杂着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其他因素,也不排除一方为了换取另一方同意迅速离婚而在财产处分方面作出的妥协与让步,故不适用《合同法》中对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被告不享有撤销权。
喻某1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案号:(2018)赣1102民初282号】
法院审判认为: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喻某1与吴某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喻某1要求确认夫妻存续期间的位于上××大道××房产共同财产归喻某1所有,有双方协议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吴某认为该离婚协议系受胁迫、受欺诈而签订,并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可见,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明确了男女双方如对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的内容产生异议,可通过起诉的方式予以救济。但这种救济仅对于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有效。同时,我国《合同法》第二条也明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此可见,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我国《合同法》赋予赠与人的撤销权并不能当然适用于离婚协议。
生效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内容能撤销吗?
作者:欧美欣来源: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2018年8月2日民政部发布的《2017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7年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构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063.1万对,比上年下降7%,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