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连召集股东会会议的权利都没有?

来源:呈现法税

文章摘要
董事长连召集股东会会议的权利都没有!? 没有。 以下内容,如果您的公司是一人公司,或者自信能够掌控其他股东的,可以不用看。但即使是夫妻店,也无法永远避免股东纠纷。所以还是看看吧,不长。

董事长连召集股东会会议的权利都没有!?
没有。
以下内容,如果您的公司是一人公司,或者自信能够掌控其他股东的,可以不用看。但即使是夫妻店,也无法永远避免股东纠纷。所以还是看看吧,不长。
1、董事长是不是老板
董事长在法律上讲,如果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话,其职责仅仅是召集董事会会议。如果我们把老板定义为“什么都自己说了算的人”,那么董事长和老板的概念相去甚远。
公司架构下,股东做投资,董事会做计划,计划执行和日常事项由(总)经理负责,当然(总)经理是由董事会(执行董事)任命或解聘的。通常见到的公司,要么是股东同时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要么是有另一套机制保障公司运营(如家族亲戚关系、或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让公司管理机制显得不那么重要,好像仅仅在登记时有个范本即可。我想很多律师朋友都被周围的亲友要过范本。
实践中有很多董事长也有人员任命和财务等审批职权,这来源于公司章程和内部制度。公司法对此类事项的特殊约定,在不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其他股东等第三方权益的情况下,是予以尊重的。
但这并不足以让董事长拥有“一人说了算”的权利。如果有几个股东,而股东不存在代持且实力相当的情况下,各方“和睦”,各项会议可以正常进行和决议,一旦出现纠纷和不满,可能连股东会会议都召开不了。为什么会这样呢?
2、谁能召集股东会会议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召集;董事会不召集的,由监事会(不是监事会的公司由监事)召集;监事会不召集的,由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召集。
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职权是按照上述顺序进行的,前一个不召集,后一个才能召集。董事长不等于董事会,董事长不能单独以自己名义召集股东会会议。
3、如何召集
按法律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方式一样,就是会议。
那么要召开股东会,作为召集人的董事会、监事会就要做出召集股东会的决议。首先就需要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同时应当明确股东会会议要审议的事项、时间、地点及会议保障相关安排并做出书面决议。
当然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执行董事、监事不存在开会的必要,但也应当做出执行董事决定、监事决定等书面文件以召集股东会会议。
4、会议保障
董事会、监事会做出召集股东会的决议,也不是一切就会自然而然的发生。需要确定和安排会议地点、会议正常进行的必要设备保障和安全保护等事项,而这些事项的执行需要人,好的公司管理应当落实这类事项,否则股东即使全部来了,如何开会也会成为问题。
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通常没有障碍,但如果出现董事会无法召集,或者不愿意召集的情况,那么监事会或股东召集时,通常无法在公司办公场所安排上述活动。此时稳妥的做法就是在公司办公场所外的酒店等地方召集,以便安排会议相关事宜,所发生的费用可以要求公司报销。
那么对于多股东的公司,在公司设立之初,就要考虑是不是要参考设置如董事会秘书职务,或者独立的行政支持团队,以便让公司在出现僵局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有步骤地召开股东会会议。否则公司在类似情况下,无法以任何形式推进工作安排,使公司成为“植物人”。当然这类职务的设置及其职权的设定需要非常谨慎和考虑各种可能性,真要实现的话,制定的相关制度就得几大本儿。
是不是有点宫斗戏或纸牌屋的感觉了?其实这就是权利架构设计和平衡的一部分,公司治理要现代化,这是必须要涉及的事项。
5、章程及相关规则
在公司注册时使用的章程通常较简便,或者在某些地方被要求使用登记部门认可的范本。这类章程内容通常较原则化,对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的运作规定较少,这类公司,如果遇到股东纠纷,通常连基本的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都没有。
对于多股东的公司,建议在公司注册后对章程做必要修改和补充,或者明确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以确定股东会、董事会如何开会、如何决议。否则即使只有两口子的“夫妻店”公司,一旦双方发生纠纷,股权类的诉讼都会漫长到怀疑人生,还会让股东对我国的司法制度进行全面而细致的了解,因为如果双方始终不能和解或协商解决,大概率会把所有能用的司法程序用尽!
6、传统文化的影响
国人虽然“听话”,但普遍不喜欢规则,特别是在自己需要遵守规则的时候,人们更喜欢开小会或私下商议以维持“脸面”和相互的“友好”。这种习惯会造成,即使各方协商一致了,很多决策程序和文件也并不完善。
文化传统无法阻挡,但也不能回避,在商业环境不发生变化前任何人无法一蹴而就地改变这种文化习惯。但仍需要在决策的同时,对决策文件按照法律、章程等规则进行合规审查和完善,保证公司通过的任何决议都在表面符合流程或尽量减少程序瑕疵。否则,很多公司的决议会在股东发生纠纷时被申请无效或撤销。
即使公司股东不多,一旦出现裂痕和纠纷,各方无奈起诉至法院时,就不得不根据法律、章程等“明规则”进行斗争,之前大家“和睦”时根据“潜规则”决定的事项就可能被大面积推翻。
这就能解释,我国大部分公司通常没有股权纠纷,一旦有纠纷就需要用很长的诉讼流程去解决,因为证据的表面合规性非常差,造成法院如果支持既有决议就会侵犯法律程序权利,不支持相关决议又会一定程度支持“不诚信”股东的投机行为。
不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让公司决策流程和决策文件合规,皆有百利无一害!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