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了,拆不走的装修怎么处理?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日,王美丽与黄小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美丽将某商场一楼出租给黄小鸭使用,面积约为500㎡,租期为3年,月租金约35000元。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日,王美丽与黄小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美丽将某商场一楼出租给黄小鸭使用,面积约为500㎡,租期为3年,月租金约35000元。签约后,黄小鸭向王美丽支付半年租金,并且对一楼铺面进行装修。
2021年5月20日,因黄小鸭逾期支付房租长达三个月,王美丽向黄小鸭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黄小鸭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提出用装修费用来抵扣租金,但遭到了王美丽的拒绝。
由于双方矛盾长期无法调和,王美丽遂诉至法院,要求黄小鸭支付拖欠的租金及合同解除后的场地占用费,而黄小鸭则要求王美丽对其无法拆除的装修部分进行补偿。
二、争议焦点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应如何处理?
三、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九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时,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相关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无权主张出租人向其赔偿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但若出租人同意继续利用的,则承租人可以要求适当补偿。
本案中,黄小鸭因自身原因长期拖欠租金导致合同解除,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其无权要求王美丽赔偿装饰装修的残值损失。同时,王美丽已将黄小鸭的全部装修进行强制拆除,没有继续利用。因此,黄小鸭亦无权要求王美丽作出补偿。
(以上公司名称和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四、律师建议
1.合法、有效的合同对订约各方均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遵循全面履行与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以免产生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
2.无论是作为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需要在租赁合同中提前约定清楚关于租赁装修的处理事项,避免引起法律纠纷。
五、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注:文中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不包括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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