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公司股权激励涉税问题浅析

来源:凌科安时法律评论

文章摘要
引言 《旧唐书》有云:财聚人散,财散人聚。这不仅是一种为人处世之道,更是企业的经营之道。
引言
《旧唐书》有云:财聚人散,财散人聚。这不仅是一种为人处世之道,更是企业的经营之道。现代企业在经营中都希望实现两个目标:快速发展,长期发展,为实现这样的目标,企业必须不断激发员工,鼓励创新,“股权激励”应运而生,并成为近年来大热的管理概念。在关注股权激励的实施阶段、对象、模式等方案并设置关键点的同时,很多企业也提出如何通过方案的安排降低整体税负、合理避税等问题。事实上,由于企业所处的阶段、行业等的不同,以及实施股权激励的模式、对象、时间等的不同,其中的涉税问题也相对复杂。本文通过对以往项目经验和实践进行总结,对境内企业常见的股权激励涉税问题进行归纳和探讨,以期帮助读者从不同角度完善对股权激励整体方案的设计。
01
股权激励涉税主要政策法规有哪些?
我国与股权激励有关的主要涉税政策法规有以下(根据发布时间):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征收个税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以下简称“902号文”)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以下简称“5号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境内企业股权激励税务问题的法律法规在2010年前仅针对上市公司,主要激励模式也限于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在2015年出台的116号文和80号文,在非上市公司中更多的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目前而言,最为广泛使用的是101号文,该文不仅包括境内上市公司及非上市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也包括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相关政策,我们下文会详细介绍;62号文则是在同一年出台,是国税局对于101号文的相关税收征管问题的明确和细化。
02
激励股权的获取方式及涉税考量?
由于我国关于境内企业股权激励的涉税政策主要针对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从激励模式而言主要为实股激励。一般而言,实股激励股权的主要获取方式有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是指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激励对象成为新增注册资本的股东;股权转让则是指特定的某一位或几位现有股东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激励对象。
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增资扩股的方式一般不涉及到税负问题,但会稀释现有股东的股权,特别是在公司已有外部投资人的情况下,不易得到全部股东的同意;股权转让的方式虽对其它股东不会产生主要影响,却会对转让方产生税负,转让方应以其股权转让所得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股权转让所得等于股权转让收入减去历史投资成本。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历史投资成本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若转让方仅为认缴而非实缴,则以实缴出资确认历史投资成本。
有读者会问,为了避免转让方的所得税,是不是股权转让价格定得越低越好?反正是对员工的激励。事实上并没有这么简单,激励股权的价格确定不仅要考虑转让方的税负,更要考虑激励对象的税负问题。我们后文会详细分析。
03
持有激励股权的方式不同在涉税方面有何不同?
针对激励股权的持有,一般有以下几种常用的方式:

在这里,若要以持股平台持有激励股权,一般会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型持股平台)和有限合伙(合伙型持股平台)两种形式。此处的涉税考量有两个层面,一是持有阶段的股息、红利分配,二是转让阶段的股权、合伙份额转让所得。
在持有阶段,公司型持股平台在利润分配时,首先要在公司层面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在公司分配给激励对象(股东)时,激励对象又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面临的是双重征税的问题;合伙型持股平台则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在合伙企业层面无需纳税,仅由合伙人按各自分摊的红利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0%。除此之外,一些地方政府为了鼓励本地区的合伙企业,在税收方面还有进一步的让利政策。
而在转让阶段,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合伙型持股平台的激励对象在转让合伙份额时,与公司型持股平台的激励对象转让股权一样,均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04
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前文介绍我们可知,我国关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涉税政策法规相对更早也更多。总体而言,针对境内上市公司采取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中,会有四个主要时间节点,分别是授予、行权/解禁、股息/红利分配、二级市场转让。
根据35号文、902号文和5号文,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授予时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行权/解禁时,若取得价低于公平市场价,则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分配股利/红利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时,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可知,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激励股票,仅在行权/解禁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而言:
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的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在解禁时的应纳税额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由于限制性股票的税额计算相对复杂,在此举个例子说明:
上市公司A授予员工甲限制性股票3万股,分三批解锁,授予价格为6元/股,公司股票登记日收盘价为12元/股。2019年第一批满足解锁条件,甲解锁10000股,解锁日股价为15元/股。
此时,甲的应纳税所得额=[(12+15)/2-6]×10000=75000元
适用10%的个人所得税率,甲的应纳税额=75000×10%-2520=4980元
另外,101号文则针对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进一步采取延长纳税期限的优惠政策,即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日起的12个月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05
境内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上文,101号文规定了境内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涉税问题的主要优惠政策,即递延纳税政策。根据101号文,符合条件的境内非上市公司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也举例说明:
员工甲2015年工资薪金总额为40万元,并于同年以5万元的价格获得了非上市公司A价值70万元的股权激励。2019年,甲将所持有的激励股权以155万元的价格出让。
按照一般情况,在不考虑抵扣项的情况下,甲在2015年的工资薪金应适用25%的税率,即全年应缴纳个税53080元;同时,甲获得股权激励的应纳税所得为70-5=65万,与其工资薪金部分合并为105万,适用45%的税率,则其2015应缴纳个税263580元,即甲因股权激励部分多纳税款21万余元。在2019年转让时,甲应按照155-5-21=129万的应纳税所得并按照20%的税率再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25.8万元,即甲因股权激励整体纳税近47万元。
若在符合递延纳税政策的情况下,甲在取得激励股权当年无需纳税,即2015年仅就工资薪金部分缴纳个税53080元;2019年转让时,甲应按照155-5=150万的应纳税所得按照20%的税率再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30万元,比一般情况下整体节税近17万元。
递延纳税政策的好处不仅仅在于节税,更重要的是减少纳税环节,将纳税时间点后置,即在员工取得实际利益时再缴纳税款,从而大大提升了激励效果。
06
递延纳税政策是否适用于所有境内非上市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递延纳税政策并非适用于所有境内上市公司。根据101号文,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境内非上市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
2、股权激励计划被有权机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国有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激励标的为本公司股权;
4、激励对象为技术骨干和高管,且人数累计不超过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30%;
5、如为股票期权,应自授予日起持有满3年,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授予日至行权日不超过10年;
如为限制性股票,应自授予日起持有满3年,解禁后持有满1年;
如为股权奖励,应持有满3年;
6、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详见下图):

07
通过持股平台持有激励股权是否可以适用递延纳税政策?
如上文所述,不少公司选择采用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那么员工在持股平台中是否也可以享受101号文规定的递延纳税政策?在此我们需要综合理解101号文和持股平台的实质。
首先,101号文规定递延纳税政策的条件之一是激励标的为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为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虽然通过持股平台实施的股权激励标的和对象类似,但却非直接将本公司股权激励给激励对象,而是在其中插入了合伙企业或公司,此种情况不应直接适用递延纳税政策。事实上,在税务背景下,员工通过持股平台持有本公司股权理解为员工的投资行为更为恰当:即激励对象出资成立持股平台,是投资行为;持股平台投资入股激励对象所服务的公司,也是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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