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两类著作权侵权纠纷应对策略

来源: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例说法 常见两类著作权侵权纠纷应对策略 随着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相应法律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多的公司和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面临着被图片公司、字体公司等索赔的情况。

案例说法
常见两类著作权侵权纠纷应对策略
随着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相应法律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多的公司和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面临着被图片公司、字体公司等索赔的情况。笔者关注到,实践当中,大部分企业客户会选择息事宁人,按照原告主张的金额给付和解款,但这样的处理方式也可能导致以商业索赔为导向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图片公司不停地以维权为由对企业进行骚扰,为企业带来无穷的后患。鉴于此,笔者将结合诉讼实务中为客户处理该类索赔案件的经验,简述在和解路径之外的其他应对思路,供各公司和企业参考。
案例一:原告在公开权利作品时诱导侵权、钓鱼维权,侵权责任应当如何判定?
本案原告为一原创字体公司,以被告未经授权许可即在其出版的图书封面和书脊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原创字体为由,要求我方当事人针对三个字支付五万元的经济赔偿。同时,原告还表示,由于被告出版的是系列图书,不止一本,因此,后续同系列每一本书的封面和书脊的字体使用,他们都会提起对应诉讼,每一本书算作一次使用,每一次使用都要对应五万元的赔偿金。由于被告强硬的态度和远超合理范围的索赔金额,我方当事人最终放弃了和解,选择应诉。
在本案的答辩准备过程中,我们发现,原告存在明显的诱导侵权和钓鱼维权的情形。原告在其官方网站的“字库产品”页面公开了其原创的多款字体产品,点击后可以明确看到网页左侧为字体的大图展示,右侧为获取相关字体的具体方式,明确指引到:微信公众号搜索xxx 或扫描二维码获取网盘提取码,下载地址……公众通过扫描原告官方二维码并关注由被答辩人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后,公众号会自动回复可以下载涉案字体的百度网盘链接及提取码,通过该链接可以直接获取包含涉案字体在内的 22 个字体的压缩包。在整个过程中,原告从未通过官网或公众号提出收费要求,也未声明“未经许可/付费不得使用本字体”。
字体,虽在性质上属于美术作品,但其仍然具有和一般美术作品所不同的特点。汉字是本就存在的,其结构、笔画,都是公有领域的内容,所以字体与一般的美术作品相比,不存在色彩和构图的创作与设计,其独创性空间本就很低,这也导致其本身价值就十分有限。从一般常理来看,字体本身并不存在鉴赏价值,而只有商用功效,在此基础上,原告超出了售卖字体所必要的展示行为,在官方网站和公众号展示字体的同时增加了下载字体的具体指引,使得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下载涉案字体并使用于任何方面,导致公众产生可以免费使用的错觉。在原告已经发起多起侵权诉讼的情况下,其非但没有尽快完善官网和公众号的公告内容(例如提醒“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将该字体用于商业用途”),反而放任更多的不知情第三方使用其字体,并以此为由频繁提起民事诉讼,显然对损害的扩大存在过错,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情形,且符合《北京高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案件损害赔偿指导意见和法定赔偿裁判标准》第4.1 条的酌减情形。同时,我们主张,原告的这种明示或暗示免费授权的行为应当被视为对被告发出了无偿使用的邀请,被告的使用行为不应被认定为侵权,即使认定侵权,也应当结合涉案字体对整个图书作品的贡献率和参与度,以及原告自身存在的过错进行判定。
案例二:代理维权公司是否具备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能,从而代理作者进行大规模维权?
本案原告是一家普通的有限公司,其以自身获得了某个作家的授权为由,起诉我方当事人就未经授权使用相关作者文章的事宜进行赔偿。我方当事人为出版图书的出版社及图书的编写方某文化公司。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原告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面向家长实施的家庭教育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软件开发;企业管理;文具用品零售”,不包含任何出版、发行或知识产权代理的资质,也即原告不享有法定出版权和本案诉权。
我国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实行批准主义,任何人申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到有关部门获得批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原告作为一家普通的民营企业,不属于国家批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无权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统筹兼顾创作者、传播者、商业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协调好激励创作、促进产业发展、保障基本文化权益之间的关系,加强著作权诉讼维权模式问题研究,依法平衡各方利益,防止不正当牟利行为。”因此,原告打着为作者维权的名义动员作者签署专有许可使用文件,进行批量商业维权诉讼以获利的行为,属于未经审批,非法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行为。原告作为并不享有法定出版权的主体,其与作者之间的授权应属无效,由此而生的维权行为亦严重影响了文章的正常出版、传播。
除此之外,在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之外,义务教育教材同步教辅图书对各个单独文章的使用是否落入“合理使用”的范畴,也是影响本案是否胜诉或赔偿金额多寡的重点之一。《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是我国法律中著作权合理使用之“适当引用”情形。在本案中,首先,被控侵权作品属于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其次,被告图书之所以引用权利作品,系由于该文属于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课本中的课文之一,被告图书作为同步学习型教辅图书,其内容与语文课本相互对应,并出于使学生更好地理解课本内涵的目的,标注了大量独创性的批注、评语和解读内容,也即被告图书引用权利作品的主要目的系属“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之范畴,而并非单纯向读者展现权利作品本身或利用权利作品之影响力提升被控侵权作品之影响力。我国著作权法所指“适当引用”之“适当”,并不是指被控侵权作品所引用的部分占权利作品的比重大小,而是该部分占被控侵权作品的比重以及被控侵权作品引用的具体方式是否合理,即便权利作品被全文引用的,亦不必然不构成著作权法所指“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情形。本案中,被控侵权作品虽引用了权利作品的内容,但其引用后,均辅之以较多并具有独创性的介绍、解读和评论内容,其程度尚属合理范畴,故被控侵权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方式在适度范围内。
再次,被告图书的使用亦没有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负面影响,不产生替代效应,反而扩大了权利作品的传播,在学生群体中加强了对权利作品的记忆与理解。如前所述,被控侵权作品的主要目的在于介绍、解读、评论权利作品,其引用的方式在合理范畴,且权利作品系语文课本收录的课文,而被控侵权作品系帮助理解该课文的教学辅导和参考材料,故从日常生活常识角度而言,被控侵权作品不仅不会产生替代效应,相反会对读者加深课文理解有所助益。因此,可以主张被告图书的引用并未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即使上述主张在实践中可能不被部分法院认可,但仍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的判赔金额或促进双方达成更加合理的和解方案。
通过上述两起案例的分享,可以发现,即便是公司接到了权利人或代理维权机构发来的律师函或起诉文件,也无需过于恐慌或急于赔偿。在原告的权属/授权与被告的侵权情节等多个层面,都可能存在影响案件结果的复杂因素。即使认定侵权行为的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通过积极应诉也能为公司争取更靠近法定最低判赔标准的结果,或者在此过程中迫使原告给出更为合理的和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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