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公司(发行人)IPO前进行并购重组,主要是为了解决存在的主营业务不突出、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独立性和股权架构瑕疵等问题,通过并购重组使拟上市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发行上市要求。
实务中,拟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方式主要为:(1)拟上市公司收购被重组方股权;(2)拟上市公司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3)公司实际控制人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增资;(4)拟上市公司吸收合并被重组方。拟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可能会导致其主营业务等发生变化,而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为企业上市条件之一。
一、IPO前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具体规定
拟上市公司发生并购重组行为,如何判断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第二条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1)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2)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明确了拟上市公司同一控制下业务相关的并购重组,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而对于拟上市公司非同一控制的并购重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以下简称“《首发业务问题解答》”)明确规定:(1)对于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业务具有高度相关性的,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则视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2)对于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业务不具有高度相关性的,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则视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二、IPO前并购重组完成后的运行时间要求
根据《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首发业务问题解答》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审核规则,
需要结合拟上市公司与被重组方是否为同一控制以及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与被重组业务是否相关的具体情况,根据拟上市公司与被重组方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相应项目的比例确定是否构成主营业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根据不同上市板块的具体要求相应明确拟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完成后需运行一定时间后才可以申请发行上市。
IPO前并购重组完成后的拟上市公司运行时间具体要求如下:
注:(1)X是指拟上市公司与被重组方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相应项目的比例。
(2)在创业板未有明确规定前,参照主板要求,非同一控制下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业务相关的,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视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应重组后运行两个会计年度。
(3)北交所对IPO前并购重组完成后的拟上市公司运行时间尚未明确是否参照科创板相关要求或参照主板相关要求。
三、IPO前并购重组需关注的重要实务问题
(一)并购重组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常见的审核问询问题主要包括:
1. 发行人业务重组的原因、合理性以及重组对管理层、实际控制人的影响。
2. 发行人资产重组的合理性、资产交付和过户情况、交易当事人的承诺情况、盈利预测或对赌情况、人员整合、公司治理情况、重组业务的最新发展状况。
3. 发行人分多次收购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存在规避税务、外汇等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形。
4. 发行人股权代持形成的原因,是否签订代持协议及主要内容,各代持人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是否通过代持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股权代持的初始背景、实际出资人及实际出资金额、代持解除后工商登记变更等情况,充分说明构成同一控制下合并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上市审核中,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重点关注拟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的原因、合理性以及股权代持还原是否真实等。
(二)并购重组的定价公允性
常见的审核问询问题主要包括:
1.发行人报告期内资产重组交易作价的依据是否合理,交易作价是否公允,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2. 发行人各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出售选择权的行使是否依据被审计的财务数据,估值方式是否客观、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情形。
3. 结合收购时点目标公司的财务数据及业绩预测、专利技术及其评估定价、市场同类型交易作价差异等,分析并披露溢价收购亏损企业的商业逻辑,收购定价的合理性。
4. 发行人受让与转让目标公司股权时标的股权估值差异较大的原因,两次股权转让的定价是否公允。
5. 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业务相关资产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安排。
上市审核中,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重点关注拟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的定价原则和定价公允性、以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况。
(三)并购重组是否履行相关程序
常见的审核问询问题主要包括:
1. 发行人重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相关承诺事项,交易行为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 发行人重组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转让程序,是否存在瑕疵,是否构成国有资产流失。
3. 被重组方出售资产、技术等是否经过了法定决策程序,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交易是否符合境内外有关税收、外资、外汇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履行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上市审核中,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重点关注拟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否履行核准、决策、评估、备案和审批等相关程序,是否符合国资和外资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等。
(四)并购重组后的整合情况
常见的审核问询问题主要包括:
1. 发行人业务重组的资产的交付和过户情况、交易当事人的承诺情况、盈利预测或业绩对赌情况、人员整合、公司治理运行情况、重组业务的最新发展状况。
2. 发行人收购完成后公司业务整合情况,业务是否已稳定运行,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3. 发行人收购目标公司后的整合情况,发行人收购目标公司后其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变化情况。
4. 结合收购后相关资产及人员在发行人内部的实际营运情况,说明实施资产收购后所采取的资产、业务和人员整合措施和结果,是否存在无法充分整合的风险。
5. 说明目标公司原有的实物资产、对外债权的内容,发行人购买目标公司实物资产及对外债权的原因,对目标公司原有的实物资产的使用计划,是否与发行人的业务具有协同性,购买后业务整合情况及人员安排。
上市审核中,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重点关注拟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后的资产、业务、人员等整合情况,以及重组业务是否已稳定运行和是否存在无法充分整合的风险。
(五)并购重组的税费缴纳情况
常见的审核问询问题主要包括:
1. 历次资产重组过程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依照相关税务规定及时、足额履行纳税义务,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2. 发行人分多次收购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存在规避税务、外汇等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形。
3. 结合交易标的及交易各方的实际控制情况,说明发行人上述各项交易涉及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税费是否足额缴纳。
4. 说明收购资金来源、支付的对价资金去向及用途、相关税项的缴纳情况。
5. 披露转让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通过低价转让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
并购重组过程中,通常会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上市审核中,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注拟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的相关税费是否已合法缴纳、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结语:
拟上市公司应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券商、会计师和律师的配合下,根据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和申报上市时间安排,合理安排IPO前并购重组。
合规上市(四):IPO前并购重组实务问题
作者:殷豪 刘晓琼来源:汉盛律师

拟上市公司(发行人)IPO前进行并购重组,主要是为了解决存在的主营业务不突出、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独立性和股权架构瑕疵等问题,通过并购重组使拟上市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