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注册制拟IPO企业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融资和转贷问题研究

来源: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背景 在现实借贷业务中一直存在着“放贷难”和“贷款难”两大难题。一方面是银行有效贷款需求不足,优质企业不需要贷款,另一方面是普通企业贷款需求强烈但银行不敢轻易放贷,造成了供求双方错配的困境。
一、背景
在现实借贷业务中一直存在着“放贷难”和“贷款难”两大难题。一方面是银行有效贷款需求不足,优质企业不需要贷款,另一方面是普通企业贷款需求强烈但银行不敢轻易放贷,造成了供求双方错配的困境。因此,企业出于融资的迫切需求往往会通过与关联方、上下游供应商、核心客户等主体虚构交易的方式做周转贷款和票据贴现,以解决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由此,形成了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和转贷问题。
二、主要含义及常见情形
(一)转贷
“转贷”行为通常是指发行人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或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其常见情形如下:
第一,拟IPO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①,款项以受托支付的形式由银行直接转至相应供应商或关联方的账户②,供应商或关联方于当日或隔日再将款项转回至拟IPO企业③;

第二,银行根据申请直接将贷款发放至拟IPO企业账户①,IPO企业短期内完成相应货款支付并向银行出具相应凭证②,供应商或关联方再将贷款回转至拟IPO企业③;

(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
“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通常指企业通过与关联方、上下游供应商、核心客户等主体虚构交易背景,向当事方出具无真实商业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当事方在收到款项后再转付给企业的行为。其常见情形如下:
第一,拟IPO企业向银行申请签发承兑汇票后①,向供应商或关联企业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②,并由后者向银行贴现③④,再回转至拟IPO企业账户⑤;

第二,拟IPO企业向银行申请签发承兑汇票后①,向供应商或关联企业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②,后者将其背书给其它企业③,其他企业向银行贴现④,再回转至拟IPO企业账户⑤;

第三,拟IPO企业和供应商或关联方拥有银行承兑汇票①,拟IPO企业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用票面金额超过应结算金额的票据支付给供应商或关联方②,供应商或关联方以自身小额票据或银行存款进行差额找回③。(拟IPO企业为客户或其它关联方找零亦属于这种情况)

三、相关政策法规
(一)《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使用虚假经济合同……
(二)《票据法》
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票据的;(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四)《支付结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第七十四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第七十七条 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五)《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 借款人的义务: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第三十条 贷款发放 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第六十九条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等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六、套取贷款相互借贷谋取非法收入的……
(六)《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八)《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
第5-8 部分发行人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审计截止日前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如①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或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简称“转贷”行为);②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通过票据贴现获取银行融资;③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④频繁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收付款项,金额较大且缺乏商业合理性;⑤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⑥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项;⑦违反内部资金管理规定对外支付大额款项、大额现金收支、挪用资金;⑧被关联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资金;⑨存在账外账;⑩在销售、采购、研发、存货管理等重要业务循环中存在内控重大缺陷。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中介机构应考虑是否影响财务内控健全有效。
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原则上不能存在上述内控不规范和不能有效执行的情形。
四、监管机构审核及关注要点
(一)监管要求演变
时间
规则
要求
2018年6月
《首发审核财务与会计知识问答》
“IPO51条”
1.整改要求拟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作为非公众公司,在财务内控方面存在上述不规范情形的,要在申报前,通过中介机构上市辅导完成整改(如收回资金等措施)和相关内控制度建设,达到与上市公司要求一致的财务内控水平。整改完毕且按规定运行一定时间并确认内控执行持续有效后,发行人方可向证监会递交首发申请。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原则上不能再出现上述内控不规范和不能有效执行情形。2.负面清单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认定为对发行条件构成影响:(1)发行人主观故意或恶意违规行为导致的,或该情形被相关主管机构认定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2)不规范情形涉及金额较大,首次申报审计基准日前12个月该情形仍在持续;(3)不规范情形不构成金额较大,但报告各期内,该不规范情形发生较为频繁且缺乏合理性,首次申报审计基准日前6个月该情形仍在持续。上述金额较大是指报告期内转贷金额、或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融资金额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累计分别在5000万元以上或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
2019年3月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
“IPO50条”
1.整改要求(1)与IPO51条整体要求基本保持一致;(2)整改完毕不强制要求运行一定时间,但对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前报告期内存在的转贷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情形,中介机构应根据有关情形发生的原因及性质、时间及频率、金额及比例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对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并构成重大违法违规;(3)新增“连续12个月内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累计金额与相关采购或销售(同一交易对手、同一业务)累计金额基本一致或匹配的,不视为上述‘转贷’行为”。2.删除“负面清单”要求3.新增论证逻辑中介机构能够对前述行为进行完整核查,能够验证相关资金来源或去向,能够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业绩虚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确保发行人的财务内控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审计截止日后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
2020年6月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IPO54条”
1.整改要求(1)与IPO50条整体要求基本保持一致;(2)12个月累计原则表述变更为:“连续12个月内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累计金额与相关采购或销售(同一交易对手或同一业务)累计金额是否基本一致或匹配,是否属于‘转贷’行为”。2.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要求一致
2023年2月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
1.整改要求(1)与IPO54条整体要求基本保持一致;2.补充完善需进行充分合理性论证的情形:“发行人确有特殊客观原因,认为不属于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的,需提供充分合理性证据,如外销业务因外汇管制等原因确有必要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且不存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情形;连续12个月内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累计金额与相关采购或销售(同一交易对手或同一业务)累计金额基本一致或匹配等;与参股公司(非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3.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要求一致

(二)监管机构审核问询摘要
发行人
监管问询
鸿铭股份
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转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行为、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违反内部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大额现金借支或挪用资金等情形。
壹连科技
说明报告期与供应商票据找零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通过票据往来与客户、供应商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华道股份
说明报告期内转贷和转让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进行融资情形发生的原因及性质、时间及频率、金额及比例等,是否构成对公司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
博世科
发行人“转贷”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原因、发生额及期末余额、是否存在到期未还款情况等,发行人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有效性;发行人上述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靖远煤电
逐项披露各项转贷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行为发生原因,涉及主体和金额,贷款到期日和实际还款日,是否已足额、及时偿还本息,标的资产与相关银行或其他主体之间是否存在纠纷;
补充披露上述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因此遭受行政处罚的风险,相关责任承担主体,及后续防范转贷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融资等行为的具体措施。
新天地
说明报告期通过转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融资所获资金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匹配情况,分析相关融资行为的必要性、合理性,上述交易相关方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逐笔说明转贷的具体情况、资金使用用途、利率及利息支付情况;转贷资金通过多家单位流转后再转回发行人的原因,结合转贷资金在各周转方之间转出与转入时间,说明是否存在转贷资金间隔较长、是否存在利用转贷行为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的情形;转贷是否受到相关部门处罚或存在处罚风险;终止转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融资后是否存在现金流断裂风险,是否存在借款到期无法偿还、相关资产被强制执行风险,并说明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亿能电力
分析披露转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融资和向股东拆借资金的必要性,说明相关借款的具体资金流向和最终使用情况,是否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补充披露配合发行人转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融资相对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等,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相关供应商实际采购的产品内容、数量、金额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他资金往来或特殊利益安排。
唯科模塑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转贷行为是否存在被追究责任的风险,是否存在相关贷款银行被监管机构处罚而追究发行人责任的风险,是否取得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违反内部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大额现金借支或挪用资金等情形;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转贷、票据融资、银行借款受托支付、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方代收货款、无真实交易背景商业票据贴现融资、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等情形,如是,披露相关交易形成时间、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

(三)重点案例分析——唯科塑膜
1、基本情况:
根据唯科塑膜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 2,505.75 万元、 2,767.58 万元、 4,760.72万元和 2,300.28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4.72%、 4.32%、 6.81%和 6.75%;存在转贷资金金额分别为 6,000.00 万元、 7,500.00 万元和 1,000.00 万元。
2、监管问询:
①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转贷行为是否存在被追究责任的风险,是否存在相关贷款银行被监管机构处罚而追究发行人责任的风险,是否取得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②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违反内部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大额现金借支或挪用资金等情形;
③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转贷、票据融资、银行借款受托支付、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方代收货款、无真实交易背景商业票据贴现融资、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等情形,如是,披露相关交易形成时间、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
3、核查回复摘要:
①核查银行流水:查阅了发行人资金流水情况,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财务人员的银行流水情况;
②查阅审计报告:查阅了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审字[2021]002145 号”《审计报告》;
③访谈并出具确认函:对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了访谈并取得相关确认函;对发行人进行访谈并取得了相关确认函;
④取得银行《确认函》及证明: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转贷所涉及的银行贷款合同,取得了贷款银行出具的书面《确认函》,取得了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出具的《证明》。
为增强论证的充分性,作者认为除上述核查方式之外,还可以增加以下核查方式:
①网络核查:通过“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络途径对涉及与发行人进行转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融资行为的企业单位的基本信息、信用情况等进行核查;
②发函、走访:除对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访谈并取得相关确认函以外,还可以对其进行补充发函、走访,进一步增强证明的全面性;
③防范措施:发行人已停止并彻底清理了转贷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融资等行为,同时制定了严格有效的内控制度,以防范上述行为的发生;
④合规证明: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证明无违法违规行为;
⑤兜底承诺函:由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兜底承诺函;
(四)监管机构关注要点
1、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如实披露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融资行为和转贷行为所涉及交易形成的原因、对手方的基本信息、背景、资金流向、用途、金额及比例、本息偿还、利益输送或其它利益安排、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如有)、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等。
2、合法合规性。确认发行人所发生的票据融资行为及转贷行为的性质,是否构成对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是否满足相关发行上市的条件要求,是否已排除或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是否存在后续影响等。
3、内控的整改情况及其完整有效性。发行人是否已通过收回资金、纠正不当行为、改进制度、加强内控等方式进行积极整改,是否在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再次发生了新的不合规资金往来等行为;是否已建立针对性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发行人整改后的内控制度是否已合理、正常运行并持续有效。
4、体外资金循环和违规资金拆借。发行人对票据融资和转贷行为的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和营业收入,是否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等;新天地被询问是否存在利用转贷行为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的情形。
五、解决思路
(一)信息应充分披露
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转贷或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融资的发生金额、资金周转情况、资金用途、是否及时还本付息、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及代垫成本费用、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相对方的主营业务、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相关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信息,并对转贷及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融资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进行解释。
(二)论证合法合规性
论证转贷行为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逻辑如下:
1、转贷行为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但不属于《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
2、发行人的转贷和的无真实交易背景融资性票据不存在逾期、欠息等违约或者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况,没有造成银行或者其他主体的资金损失;
3、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银行出具了合法合规证明;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承诺对于相关处罚承担兜底责任,并承诺后续不再发生上述行为。
(三)建立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
该部分内容论证逻辑如下:
1、制定并严格实施了相关内控制度及审批流程;
2、设置专人专岗复核票据基础交易和银行贷款的背景;
3、发行人承诺不再进行转贷行为和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
4、发行人实控人承诺不再进行转贷行为和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
(四)披露发行人的整改情况
该部分内容论证逻辑如下:
1、对于报告期内存在的转贷问题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问题,发行人已及时停止,并还本付息;
2、对新取得的贷款,严格杜绝转贷行为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行为;
3、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形成相关资金管理制度或者关联方交易政策并严格执行,加强内部控制;
4、对发行人及其实控人、员工加强合规培训,提高合规意识;
5、发行人及实控人出具不再进行转贷及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融资的承诺函。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