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评!央行发声,澄清有关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要求

来源:君合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中国在向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放银行间外汇市场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中国在向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放银行间外汇市场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央行”)正在完善各项规则以便境外央行类机构(含境外央行、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能够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自2015年7月14日发布有关境外央行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的第220号通知以来,央行分别于9月30日发布第31号公告,于11月2日发布有关境外央行类机构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的第227号通知,并于11月6日以答记者问的方式就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若干细节进行了澄清(“《央行答记者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亦于10月28日就外汇账户开立发布了第43号通知。
第220号通知规定相关境外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这意味着对该准入不设置额度批准。但央行同时要求相关境外投资者应作为长期投资者基于资产保值增值的合理需要开展交易,并将根据与相关国家对等性原则和宏观审慎要求对相关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该通知还要求相关境外投资者委托境内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和结算。
随后发布的几个文件相比第220号通知在某些细节上有一些变化。首先,第31号公告明确了境外央行类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三种方式:(i)通过央行代理;(ii)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代理(“代理模式”),以及(iii)直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境外会员(“直接接入模式”)。上述方式可单选或多选。直接接入模式的前提是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完成交易系统接入的技术准备。值得注意的是,这是第一次向境外机构开放直接会员接入。其次,第31号公告还明确了交易的范围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和期权,交易方式包括询价方式和撮合方式,且无额度限制。再次,央行随后发布的第227号通知和外管局的第43号通知分别为境外央行类机构为开展相关业务的目的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最后,《央行答记者问》则在上述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澄清了参与范围、代理模式、清算和交易后确认的相关问题并为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
参与范围
境外央行类机构参与的交易方式包括询价方式和撮合方式,其中撮合模式就是竞价模式。境外央行类机构可以参与所有挂牌品种的交易,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和期权,并明确掉期包括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
代理模式vs.直接接入模式
具有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金融机构都可以成为代理行。境外央行类机构可选择多家代理行,并开立多个交易账户并分配给多个代理行代为操作,但自主交易账户和代理行代理的交易账户以及不同代理行代理的交易账户不得混用。代理协议由双方自行协商,可以是中文版或英文版。在代理模式下。所有交易仍是以境外央行类机构的名义进行,而不是以代理行的名义。无论是代理模式还是直接参与模式,境外央行类机构都需要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会员,还需要与交易对手建立授信关系。如果是开展衍生品交易,交易双方需协商签署NAFMII或ISDA主协议。《央行答记者问》还澄清了直接接入模式和另外两类模式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必须接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在直接接入模式下,系统接入的方式包括专线接入或VPN接入。
资金清算
央行不再强制要求代理清算。境外央行类机构既可以自行办理人民币和外币的清算也可以委托代理行办理。询价交易的模式下,交易双方可自行双边清算,也可以申请上海清算所净额清算,撮合交易的模式下,则必须经过上海清算所集中净额清算。对于后台交易确认,境外央行类机构既可以选择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后处理平台与交易对手方完成,也可以选择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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