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实施以来,分别于2009年、2014年修订了两次,本年度是第三次修订,在数量上,修订内容超过原文条款的三分之一;在修订内容上,行政监管方面上至国务院下至街道办,生产经营单位上至第一责任人下至全员从业人员的安全岗位职责;横向联防联控全覆盖、纵向责任制度落到底,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方针、生命至上的摆位问题,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责任制度等等。《生产安全法》作为生产安全工作管理方面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规范,在事隔五年后又进行了大幅修订,究其原因,一是传统安全风险依旧存在,二是新的安全风险不断出现,原有法律无法调整,且规范该事实具有现实性。
为了生产经营单位更加具象理解《安全生产法》的修订背景,从而深入理解《安全生产法》新修订内容,知其所以然、抓住本质,更加全面客观地完善生产安全合规管理制度,以贯彻落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针,最大化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就2015年至2020年发生了数起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我们梳理了其中44起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问责情况和主要教训。从这些事故原因、问责人员范围和主要教训来看,《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内容即对症下药,在前瞻性地预防和解决安全生产风险问题。《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实施后,这些修订内容也会成为行政监管和企业排查完善的重点,企业应当及时在这些方面尽快完善安全合规管理制度,并进行从业人员培训学习。这些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 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例如:麻痹侥幸心理,工作蛮干,在“不可能意识”的行为中,发生了安全事故;不正确佩戴或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等原因。
沈海高速浙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发生原因是,事故车辆行驶至弯道路段时,司机未及时减速导致车辆发生侧翻,罐体前封头与跨线桥混凝土护栏端头猛烈撞击,发生事故。
据此,《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规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责任制的前提下,更加强调了从业人员需严格落实岗位职责的要求。第五十七条修订为:“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一百零七条修订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 生产经营单位物的不安全状态
例如:机械、电气设备带“病”作业;机械、电气等设备在设计上不科学,形成安全隐患;防护、保险、警示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等。
2019年3月21日,江苏盐城市响水县,发生化学储罐发生爆炸事故,并波及16家企业。事故发生重要原因之一是,化学储罐老旧,化学储罐之间的安全距离也不够。
就上述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新增:“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第二十一条增加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新增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一旦具有了法律上的强制效力,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该法定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再是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的批评教育或单位处分等责任。
三 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上的缺陷
例如:有些管理者在思想上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将其视为可有可无,日常以麻木的心态和消极的行为,对待安全工作,安全法律责任意识极为淡薄等。
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9·27”重大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原因,矿井安全管理混乱,煤矿没有按规定统一管理、发放自救器,有的自救器压力也不够。
2020年8月黎巴嫩贝鲁特“8·4”重大爆炸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安委办派出6个检查组,赴11个省份和4个重点港口,重点抽查了相关行业企业,8月8日,记者随国务院安委办第一检查组,到天津港开展重点管控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港口货场明查暗访,检查组在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发现了较为严重的问题:企业负责人不懂安全,全公司没有安全明白人;动火作业就发生在距油品储罐20米左右的地方……检查人员让该企业值班人员演示戴空气呼吸器时,演示者既没有连接好氧气管,也没有打开供气阀门,他将氧气面罩比划在脸上说:“就是这个样子。”第一检查组组长孙广宇当即严肃指正:“安全生产怎么能比划?”
由于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确定是由上而下,确定首要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后,其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才可能会从首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逐层分解而来。如果首要负责人都不清楚自身的安全管理职责,则不可能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全面的督查。为了层层压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如果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五条除了保留原来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责任,另行增加了停产停业处罚、加大了罚款力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分析事故原因、总结教训,制定解决方案,以从源头化解安全生产风险。新的《安全生产法》针对历史事故发生原因,要求信息化建设,采用现代化的管理工具,加强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第三方单位更为严密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主要通过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制度,落地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最大化地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实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
结语
究其历史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或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是制度没有落实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监管部门、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为此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严重至企业关停或刑事处罚。为防止相同的错误重复犯和重大错误不间断犯,新《安全生产法》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员责任制度、物质投入保障和企业规章制度、政府权利清单、社会监督等各个方面从内到外、全息地从党领导、国务院行政监管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最大化地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五:从数起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深入理解新《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内容
作者:商事合规团队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实施以来,分别于2009年、2014年修订了两次,本年度是第三次修订,在数量上,修订内容超过原文条款的三分之一;在修订内容上,行政监管方面上至国务院下至街道办,生产经营单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