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丁香园CTO的维权看公司如何设计期权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本文由卫新律师口述 上周,国内知名的医疗服务专业网站——“丁香园”成了热门词,其原先的关键人物、CTO冯大辉离职之事被很多创业者和创业公司关注。

本文由卫新律师口述
上周,国内知名的医疗服务专业网站——“丁香园”成了热门词,其原先的关键人物、CTO冯大辉离职之事被很多创业者和创业公司关注。
整个故事概括说来就是:冯大辉加入丁香园的时候,公司对他许以期权,如今,冯大辉离职、希望行使期权,公司非但不给行权,转而要进行回购;回购的价格又很低,于是行权价格和条件谈崩,“伤感情”的事情发生——冯大辉在朋友圈中感慨:“保护员工的权益是创业者的责任和义务,如果肆意践踏你的责任和义务,失去信誉,谁还能跟你卖命呢?”
就此事,法律类新媒体“律新社”采访了我们的卫新律师,在卫律师看来:
创业公司的股权设置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有些要素必须要考虑。首先,公司的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是什么?考虑的方法是:明确利益分配机制和商业运营模型。只有把这两个问题考虑清楚,才可以设计股权架构的模型。
创业公司的股权架构可以从两个维度考虑,一是合伙人制度。共同的创业伙伴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这是整个创业团队可以进行下去的一个核心要素。合伙人之间需要订立一个相对合理的合伙人制度。二是制定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制度与合伙人制度的差别在于,股权激励主要是针对核心员工的,相对而言,方案拟定时的地位并不平等,是希望激励员工能够为公司发展作出贡献而设立的。目前常见的方法是搭建一个持股平台,随后通过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方式来操作。
在设计股权的时候不仅要有进入的机制、表决的机制和分配的机制,还要考虑退出机制!如果没有提前约定合理的退出机制,就可能出现丁香园事件中发生的问题——当有人要退出,彼此之间却出现了不平衡,双方对原来退出的理解产生差异,或者由于约定不够细致、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行权的价格怎么确定?比如如果不再担任公司的高管,是否还可以享有期权?是否还能持有公司股份等事项,如果双方约定不明或者不专业,就容易引发争议。我们在做法律方案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协助一些公司明确:只要员工退出,就必须强制回购;而且在股权激励启动时,要做充分的宣导和介绍,以此作为股权激励的一个基础,这样既激励到员工,又保护好公司。
另外,由冯大辉和丁香园的事情,大家开始热烈讨论:创业公司是不是往往可以同患难、但不能共富贵?
这种情况如何避免?卫新律师说:当开始创业时,大家的身份是公司经营者、所有者以及投资者,三个身份重合,关系简单,且利益趋同。创业初期也不太会从公司拿到直接利益,所以,简单的关系下不容易产生矛盾。但创业到了一定的阶段,公司的业务模型开始被认证,便会有直接利益,或者说投资人进来,公司的估值开始提升,此时就涉及到个人利益分配、个人贡献的考核。
分配有几层维度,第一个是:作为公司员工或者经营管理团队,你有薪酬;第二个是:作为公司的股东可能有股权利益。这些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和安排,而是仍然采用在创业初期时完全混同、不做区分、也不进行考核的状态,各方利益就会出现不平衡。
所有股东之间的利益分歧,主要来源于贡献与获得利益之间的不平衡,或者,不同的人产生了不同的理解。所以,这就需要预先确定一个分配机制,这个分配机制必须与投资人的身份、经营管理者的身份、或不同的员工不同的岗位不同的贡献相匹配。如果没有这样一个事先约定与安排,完全以创业初期的方式来操作,就容易出现所谓的不能共富贵。
卫新律师一直有一个鲜明的观点:创业法律服务的核心是“人”。法律其实是一种看待世界的方法,也是一种处理问题以及推进事业的方法论,创业者除了他既有的业务上的方法论、或者人情上的方法论,还需要引入法律上的方法论。如何更好地发挥创业法律服务的功能,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要让创业者会运用法律方式去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明确推动事业发展的理念和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
卫新认为,创业法律服务涉及的方方面面比较多,最重要的还是集中在股权设置和公司治理结构上。律师在处理时必须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你的法律服务方案必须与业务相联系;也就是说,我们必须了解创业者的业务逻辑和业务方式,然后让法律服务和业务相结合,这样才能够更加有效。
所有创业能够成功的核心因素是人,因此创业法律服务也要围绕人来进行,创业法律服务的律师要协助创业者成长,给他提供经验方法,同时,律师也是一剂润滑剂,是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桥梁。只有充分调动了人的积极性,以人为本,才能通过法律专业真正的支持创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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