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一般都会收取承租人相应的保证金,当承租人未付租金违约时,出租人如起诉到法院,能否要求没收保证金的同时又主张相应的违约金?笔者以案说法,解读出租人的权益保护司法判例尺度及法律依据。
案例一: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东阿县嘉运联鑫运输有限公司、聊城市豪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认可当事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等合约,但对于保证金的认定内容为:至于保证金,根据合同约定,该保险金属于履约保证金性质应冲抵被告的欠款,如果按原告所主张被告嘉运联鑫公司违约没收保证金,再加上原告另以24%年利率主张违约金,被告嘉运联鑫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过重。对原告没收保证金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原告仅主张部分租赁车辆的租金,故保证金按车价比例折算,未收回8辆车的保证金先行冲抵罚息。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被告豪运公司、段庆燕对被告嘉运联鑫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嘉运联鑫公司追偿。
案例二: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瀛虹塑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韩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法院关于违约金、滞纳金、保证金裁判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原告依约提供了租赁物,被告瀛虹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被告瀛虹公司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原告主张的滞纳金和违约金,实质上均为违约金,原告在合同期间已经向被告收取租赁利息,在违约后又向被告主张按日千分之一计收滞纳金、按全部未付租金的30%计收违约金,将导致被告承担明显超出原告损失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本院对原告主张的逾期滞纳金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因被告瀛虹公司违约,保证金不予抵扣。但保证金作为履约保障,一旦发生一方违约被没收,则该保证金的性质发生变化,具备违约金性质,故该保证金应作为违约金抵扣被告应支付的逾期滞纳金。
司法实践中,并不支持出租人没收保证金并主张违约金
通常的观点,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成立,因此合同中有约定,承租人违约的,出租人有权没收保证金并主张违约金的,出租人可以就此主张。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具体的案情,在符合公平合理性的原则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调整的约定以及自由裁量权,将承租人支付的保证金抵扣已发生的费用、违约金或租金,一般不支持没收保证金并处违约金的主张。
守约方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是利益损害补偿原则
笔者赞同法院的裁判意见,因为一般而言,融资租赁的租金中,已经包含了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成本以及合理的利润,法院支持出租人收回全部租金已经可以弥补出租人的部分损失,而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为了弥补守约人因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具有的是补偿性质。保证金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其实也具有违约金的性质,如法院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及违约金,同时又支持出租人没收保证金,则明显加重了承租人的责任,并且出租人也会因此而获益,违反了利益损害补偿原则。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将出租人已经收取的保证金用于抵扣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金及租金,出租人应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清楚承租人发生违约时,保证金的抵扣顺序,更有利于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融资租赁实务 | 出租人可否同时主张保证金和违约金?
作者:李志嘉 陈龙雄来源:瀛尊律所

导读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一般都会收取承租人相应的保证金,当承租人未付租金违约时,出租人如起诉到法院,能否要求没收保证金的同时又主张相应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