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认为:章程是出资人就相互间权利义务以及法人内部组织、对外活动规则的一致意思表示,本质仍是一种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该法第六十五条同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间权利义务以及内部组织、对外活动规则具有特殊性,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运行要素,其章程亦具有特殊点。
国有企业章程制定基本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企、权责对等”“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制订《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国资发改革规 [2020]86 号),正式确立了中国特色国有企业内控的六大治理主体“五会一层”,即经理层、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以及新增的党委会、职代会。部分省市依据上位法,制订了相应的实施规范,以如下对照表可知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和示范条款。
章程起草的重点在于党委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经理层工作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全资、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议事规则,并将党的领导融入国有企业公司的设立目的和管理职责,法人对党的全面领导给予制度上的保障。例如,条款中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推荐、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三重一大)以及其他人、财、物重要管理事项的前置程序,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厘清党委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前置程度。
章程起草的常见忽略点在于国有产权变动等此类特殊商业安排时的规则。因此,为体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一般在章程中会增加评估条款、审计条款、进场交易和优先购买权条款。
章程起草的常见不合格点在于职工董事的对应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并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于中央所属或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有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做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亦有同样的规定。
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定职权。依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有人数比例、女职工比例、岗位分布等要求。具体操作可以依据《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江苏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办法》确定代表名额、具体比例、操作规程的规定产生必要人数的职工董事,规定职工董事的具体职权和就职培训、履职保障、述职评议、罢免改选,以及其与职工持股会、工会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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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按“国有企业公司章程重要性”模块由写作猫AI随机生成)
按照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中央企业在履行出资人职责中要依法制定章程,以规范出资人行为,保护和激发国有资本活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而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治理的基础文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保证。《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公司章程之外,公司的组织形式可由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的事项不得在股东会中作出决议”。因此,《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有企业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后的主要职权包括:制定公司章程;组织实施公司经营管理;检查和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监督股东依法行使表决权。对于一家大型国企而言,要想切实发挥国有资本运营效能,最根本的是要加强对国企产权结构的优化整合和管控力度。在此方面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章程不成方圆。《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应当依照本企业章程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分别在其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该条款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体制以及股东与出资人关系的处理等相关问题进行统一规范。按照《公司法》第13条规定:“国有资本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本企业章程规定设立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企业章程履行职责”;第9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企业的章程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按“国有企业公司章程重要性”模块由作者写作)
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本轮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章程既是出资人行为准则,也是市场主体合规避险的机制,在法人治理中持续发挥着基石作用。阅读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规范条款,我们可以更清晰地认识法人内部治理结构,理解一个组织体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行权方式,将一个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和经营活力——这也是律师拟定章程的根本目的,以及章程由律师拟定的意义。
拟订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简析
作者:吴安来源:昶兴律师

本律师认为:章程是出资人就相互间权利义务以及法人内部组织、对外活动规则的一致意思表示,本质仍是一种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