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几乎每家企业都会接触到在校实习生,由于在校生通常无法提供固定、规律的劳动时间,所以企业通常认为是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但是不能因此一概而论。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分析。
案例信息
背景
黄某于2011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系某大学旅游管理专业2011级的在校大学生。201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在学校允许的情况下,黄某利用空余时间在某旅游公司任见习宾客关系主任职务(排班表中职位列为前台接待,而非实习生),旅游公司每月支付相应报酬。2014年12月31日,旅游公司口头通知黄某停止工作,黄某随后返回学校。
争议
此后,黄某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旅游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赔偿金等。本案经历了仲裁、一审和二审三个阶段。
裁判
在仲裁、一审阶段,仲裁庭、法院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认定黄某与旅游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固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在二审程序中法院认为:旅游公司、黄某均是适格法律主体,在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黄某在旅游公司的工作情况与该公司其他职工相似,服从于旅游公司的管理,从事旅游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该劳动也是旅游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其情况明显区别于实习生。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法院确认黄某与旅游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法律规定
首先,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该规定仅针对利用大学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在校生,不仅包括大学生,也包括中学生。所涉情形仅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参加短期或不定期的劳务工作以获取一定劳务报酬的情况,而不包括大学生就业情况。
案情分析
本案中的黄某作为高等院校的大学生,虽尚未从学校毕业,但其亦为劳动力市场的自由劳动者,学生身份并不限制其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团体。只有在教育管理部门及高校本身为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敦促学生圆满完成学业,明确禁止大学生在学习的同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大学生才不得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教育管理部门及高校本身因学生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学业,从而对学生已不作此要求时,大学生参与劳动关系应不受限制。因此,应当认定黄某与旅游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实务建议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招录在校大学生,尤其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但无意订立劳动关系的,应及时签署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以及实习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情况,更好的实现用工管理,规避法律风险。
在校大学生到底能不能建立劳动关系?
作者:极光法律来源:极客法律

编者按 几乎每家企业都会接触到在校实习生,由于在校生通常无法提供固定、规律的劳动时间,所以企业通常认为是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但是不能因此一概而论。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