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后,即需要考虑公司实际出资问题,以什么形式出资?实缴入公司账户的资金是否可以再转出?
如果转出后,法律上如何定性该问题?应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法对于以上均作出了相应规定,股东在公司验资注册后,又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不改变原有出资额,并继续保留股东身份,该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本篇主要聚焦股东抽逃出资,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案例引入
原告A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第三人D公司,并达成生效民事调解书。后第三人D公司未履行,法院因D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执行终本裁定。
B、C作为D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80%和20%的股份。D公司2011年7月28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2013年9月29日,增资至100万元,2014年9月10日,增资至600万元,股东B增资额为400万元,股东C增资额为1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21年1月7日。
2020年1月6日,股东B、C分别向D公司转账支付了400万元和100万元。
2020年1月7日,D公司向股东B、C分别转出400万元和90万元。
A认为,D公司有未实际履行债务,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其股东B、C的行为,存在抽逃出资的可能。
故A诉至法院,要求B和C在其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D公司应当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B和C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是否应对D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定 ,B、C作为D公司的股东,在注册资本转入验资账户一天后便将其中490万注册资本转回各自私人账户,具有抽逃出资的高度嫌疑。
且被告未能证明其行为的合理性及合法性或该款项转出系用于其他合理用途,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判决B、C应对D公司不能清偿的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风险提示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注册资本又称法定资本,是公司章程规定的所有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股东应在公司章程确定或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出资时间内足额出资。
依法设立登记的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法律上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其账户应独立于股东账户存在。
股东在缴纳注册资本后,若需将该注册资本抽回,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并在该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注册资本的“出”“入”,到底谁说了算?
作者:公司业务中心来源:知信法务

公司设立后,即需要考虑公司实际出资问题,以什么形式出资?实缴入公司账户的资金是否可以再转出? 如果转出后,法律上如何定性该问题?应承担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