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或倒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公司HR咨询 张律师,我们公司行政部一年前聘用的员工,入职后第四个月才签订劳动合同,书面合同上的时间是倒签的,现在员工离职要求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我们应该怎么办?

公司HR咨询
张律师,我们公司行政部一年前聘用的员工,入职后第四个月才签订劳动合同,书面合同上的时间是倒签的,现在员工离职要求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我们应该怎么办?
01 法律焦点:补签和倒签=不签订劳动合同?
导 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在用工之初,或所谓的“试用期”内,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又基于各种考量与劳动者补签、倒签劳动合同。
那么,劳动者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能得到支持吗?我们首先来看司法实务中判例解析。
02 司法判例中的支持和不支付的两种观点
现有法律法规对于补签或倒签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是否还能主张二倍工资这一问题并未予以明确。从司法实践来看,各地法院就此问题也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意见,对补签劳动合同性质的认定以及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等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主要裁判观点有:
观点一、补签劳动合同不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650号
裁判要旨:
再审高院认为,双方补签劳动合同,落款日期是倒签日期。双方倒签合同日期的行为虽有不当,但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涵盖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谭某在补签劳动合同时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合同约定期限的追认。
且谭某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一方,在合同上签名之前,理应尽到注意义务,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再签名。而谭某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确认,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视为其对相关权益的放弃,认可双方补签的劳动合同起始日期倒签至用工之日,因此不再适用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规定。
案例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申7606号
裁判要旨:
双方认可自2019年6月2日起建立劳动关系,青岛宠之爱公司未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与石留义签订劳动合同,但青岛宠之爱公司在2019年10月10日与石留义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关系期间为2019年6月2日至2020年6月1日,将已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包含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之内。
石留义未举证证明其与青岛宠之爱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等情形,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期间的约定合法有效。劳动者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同意将劳动合同的期间溯及于之前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应视为劳动者放弃了要求事实劳动关系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请求。
观点二、补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提字第00065号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仅要依法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的工资,同时也要承担补订劳动合同的义务,这是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定责任,同时也是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虽然双方在补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之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但此约定并不能认定为劳动者对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权利的放弃,故不能免除金非凡公司向其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案例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2138号
裁判要旨:
瞿田巧、鑫思璐公司双方于2015年4月25日建立劳动关系,鑫思璐公司理应在一个月之内与瞿田巧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双方虽于2016年4月20日补签了劳动合同,然而,鑫思璐公司对此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合理的理由导致劳动合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签订以至于后来予以补签。
因此该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能弥补鑫思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鑫思璐公司应当按规定支付瞿田巧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03 最高院观点:区分“补签”和“倒签”
对补签或倒签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其编著的《民事审判前沿》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91~294页)中阐述的观点认为:
从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上来讲,无论补签还是倒签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和对未来预期的承诺,一般不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却与《劳动合同法》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因此,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补签”与“倒签”的不同情形,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补签劳动合同:
如果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补签行为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补签劳动合同”不应付双倍工资。
倒签劳动合同:
倒签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特别是在此期间发生工伤等意外),是用人单位规避二倍工资的借口,“倒签劳动合同”应付二倍工资。
04 司法实务的倾向性裁判观点
经检索相关司法裁判案例,大部分法院的裁判观点认为:
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但劳动合同本质属于合同,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原则。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时,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劳动者没有对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出异议或要求更正,可视为其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予以追认,故劳动者主张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诉请,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05 郧和实务建议
1.用人单位风险之规避
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对劳动合同进行定期备案审查,通过事前预警制度,以了解劳动者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期限等,进而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源头上阻断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保留相关证据。如果劳动者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书面告知仍不愿意签订的,用人单位需要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用人单位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补签劳动合同时,尽量争取员工同意,在劳动合同条款中,注明员工放弃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特别提醒,倒签劳动合同违法,如果有证据证明合同系倒签,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双倍工资等法律责任。
2.劳动者权利之主张
劳动者既不愿意放弃二倍工资,但又想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主张,最好是通过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寄送,并留存邮件送达记录等。
在补签过程中,劳动者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补签过程,并表达自己不愿放弃二倍工资的意愿。
同时,应将劳动合同的空白处填写完毕避免留白,尤其应当注意劳动合同期限起止日,在签署处写上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避免倒签日期,在签署完成后也应向用人单位索要一份。
如需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争议,应准备好能够证明实际入职时间的证据,诸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流水、上班打卡记录等。
总之,良好的劳动关系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共同维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双方既是法律要求也是最优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积极主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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