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双方签订的是《投资合作协议书》,产生纠纷诉到法院后,却被认定为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今天小编带大家一探究竟。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以自己名义出资人民币400000元到被告位于双江某地的采石场进行投资,获取利润。
合同中约定:被告投资期限为36个月,自资金到位时起算,被告3个月内返还原告400000元。原告收回400000元投资款后,被告继续按照每销售1吨石料支付原告1元利润。
合同中还约定:为保证原告投入的400000元资金安全,在其未全部收回400000元之前,被告同意将该款视为原告向被告购置石料的预付款。
双方就违约责任、协议的变更和终止等同时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同日向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款400000元。2020年7月7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转账20000元。由于被告未按协议履行,双方产生纠纷,原告提起了诉讼。
裁判理由


双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对合伙事务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联合体。
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采石场的具体事务由被告负责,原告仅委派一人驻点被告石场负责核对产量及开单,且工资由被告支付,实际原告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仅享受固定利益,故原、被告之间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支付的20000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先抵扣利息,剩余部分再折抵本金。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6200元,并承担自2020年7月8日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61898元,合计458098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合伙与借贷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截然不同。本案属于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情形,双方签订的是《投资合作协议书》,但约定的内容却不具有合伙关系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本质特征,故双方之间表面上是合伙关系,实质上是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只需要提供本金,不负责管理经营,到期还能还本付利这样稳赚不赔的“投资合作”是不存在的。
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要明确真实的交易目的,如要进行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合伙人、出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等合伙内部关系重要事项。如只是想出借给他人款项收取固定利息,应直接签订借款协议,对返还借款的期限、支付利息等事项进行约定,避免产生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以合伙之名,行借贷之实,法院这样判……
作者:罗红芬来源:双江法院

明明双方签订的是《投资合作协议书》,产生纠纷诉到法院后,却被认定为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今天小编带大家一探究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