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员,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民商事诉讼研究中心委员。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投融资纠纷、金融案件等,为客户提供法律意见并协助客户完成重大决策。代理多起大型企业复杂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纠纷等,办理执行、大型企业破产重整等业务,为客户挽回或避免了巨额损失。
编者按:德恒(郑州)劳专委编写的《常见劳动争议问答》共包含15大类共计186个问答,涵盖了劳动关系、招聘入职、劳动合同订立、试用期、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调岗调薪、培训与服务期、保密与竞业限制、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裁员、工伤、劳动仲裁及诉讼、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等内容,内容涵盖全面、层次丰富清晰、可操作性强。本期推出的是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的解答。期待问答能为促进和谐稳定的用工关系做出些许贡献,也欢迎企业客户和自然人客户到所交流、咨询。
问:劳动者是否可以无理由辞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享有自由择业权,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劳动者因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违反竞业限制、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问:用人单位存在哪些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其他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问:劳动者存在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问:什么是无过失性辞退?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问: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注意什么?
答:劳动者应该督促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以免入职新单位后办理社保手续出现问题。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也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问: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是否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答:虽然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是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如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的,用人单人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问: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问: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适用普通诉讼时效还是仲裁时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劳动报酬的,适用于特殊的仲裁时效,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用人单位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属于法定补偿,并非劳动者提供劳动所应得的对价,不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普通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问: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算解除合同吗,用人单位需要补偿吗?
答: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不属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已经支付补偿金,劳动者是否可以反悔并主张赔偿金?
答: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系劳动者对其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如确认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劳动者事后反悔,主张赔偿金,不予支持。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劳动合同的解除都有哪些主体可以提出?
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提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问: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是否都有经济补偿?
答:不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领取养老保险金,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3)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劳动合同终止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能获得赔偿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问: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或方式有哪些?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至四十四条,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根据相应过错解除合同外,还有有协商解除、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提前解散的。
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的标准分别是什么?
答: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根据工作年限,按照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劳动者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不满半年按半个月工资计算。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问: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还可以主张经济利益以外的什么权益?
答: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协助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出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返还用人单位保管或扣留的业务资格证书等。根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问: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是还应注意哪些问题或义务?
答: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协助协助办理社会保险转移,返还用人单位保管或扣留的业务资格证书等。根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就不用经济补偿了?
答:不是,需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第四十条即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除了要给予劳动者赔偿金外,还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9/15期: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作者: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来源: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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