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主要变化归纳与简评

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正式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正式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编为“婚姻家庭”,融合了现行的《婚姻法》《收养法》及部分司法解释的内容,第六编为“继承”,在主要内容上沿用了现行的《继承法》之内容。之所以称之为“典”,是因为《民法典》无论在具体的内容上,还是从体系角度,都有着诸多值得关注之处。
限于篇幅,本文将主要从企业家、高净值家庭的视角来分析相关立法的变化。
一、婚姻家庭编的主要修订及评论
婚姻关系是构成当代家庭的主要关系,几乎每一个个体都需要面对父母-子女关系,及夫妻关系。整体而言,婚姻家庭编贯彻了本次《民法典》修订的主要精神,即不进行大的修订,注重与此前相关立法的衔接。因此,对于夫妻财产制度、是否正式承认同居关系、是否承认同性伴侣等问题,都没有满足个别群体的“期待”,整体修订保守。但在笔者看来,部分修订还是非常值得重视的。
注重意思自治,赋予夫妻更多约定的空间。依据《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之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本条立法改变了过去《合同法》所确定的“不适用”的僵化规定,赋予夫妻之间通过自主约定来确定双方之间关于婚姻财产、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的空间。对于有着夫妻财产约定需求的群体来说,可以由专业的律师协助其制定更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婚前或者婚内协议,这应该说是一个利好。
在婚姻登记方面,最重大的变化并不是关于“冷静期”的规定,而是关于“复婚”登记条款的变化。从表述来看,现行《婚姻法》使用了“复婚登记”,而《民法典》则在第1083条使用了“重新进行登记结婚”的表述。在过去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因为限购等原因而进行“离婚”然后短期内再次“复婚”这样的技术性安排,往往会带来婚姻财产的效力到底从第一次婚姻起算还是第二次起算的争议。因为在过去部分法院的认识中,“复婚”意味着再回到从前的婚姻。本次修订舍弃了“复婚”的表述。当然,立法中还保留了“恢复”这样的不清晰之处。因此,建议因为技术性原因(限购等)而需要离婚再结婚的,不仅在第一次离婚的时候要明确财产归属,并且要做好万一无法再次结婚的安排;更重要的是,应当在再次结婚的时候,明确 “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避免未来发生不愉快。
在婚姻财产方面,主要的“新”内容是确定了“投资的收益”属于推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这只是过去司法解释内容的一个升级。同样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也是“升格”了较新的司法解释,即明确了“共债共签”为原则,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推定为例外的规则。因此,对于企业家、贷款(对赌条款下投资)给企业家的投资机构,需要更清晰的证据/法律文件来支撑并确定到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离婚的确定性,《民法典》有了更清晰的规定,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条规定,相对于过去实践中一方死活不肯离婚的情况,有了更明确的态度,也给了当事人一个更加明确的预期。
此外,相比过去的规定,婚姻家庭编在多处贯彻了“诚信原则”:例如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将构成婚姻被撤销的法定事由。再如,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诚信原则不仅仅是民法总则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将诚信原则不仅仅作为宣传的口号,更作为课以消极后果与责任的司法裁判规则,是整个《民法典》进步的体现之一。
二、继承编的主要修订及评论
相较于婚姻家庭编相对分散的修订,继承编的主要修订之处则显得较为集中:主要是关于遗嘱形式与遗产管理人这两个方面。
在遗嘱形式方面,具体又体现在“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及承认打印遗嘱两个方面。公证遗嘱在过去的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僵化的一面,即无法用其他遗嘱来变更公证遗嘱,但是预约公证遗嘱又可能存在着较大的不便利性。但公证遗嘱依然是一个值得肯定且推荐的遗嘱形式。首先,公证处在过去几十年积累了丰富的遗嘱形式审查的能力,这些经验对于避免遗嘱效力瑕疵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公证处有着其他主体(无论是家人还是律师事务所)无法比拟的遗嘱保管体系。当然,由于公证处收费依然非市场化,公证员往往没有动力去为超高净值家庭或者企业家设计一个特别个性化的遗嘱。因此,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是由专业律师特别是熟悉公司股权、公司治理与财富传承的律师去制定一个个性化的遗嘱方案,最终以公证遗嘱的形式签署。
打印遗嘱获得承认,不仅仅终结了过去司法实践中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同时也赋予了一种新的可能。打印遗嘱适用的主要还是普通资产状况的群体,对于企业家等超高净值家庭来说,打印遗嘱不是一个最佳选择,因为被假冒的可能性并不低。感谢当代影音技术的便利性,全程录像、多处存储的打印遗嘱,才能有更高的安全性。
另一个拭目以待的新制度,则是关于遗产管理人的必要性的规定。这可能反映了改革开放40多年人民群众积累了丰厚的家庭财富的社会现实,今日之继承不再是简单的物品交接与分配了。继承,特别是企业家的继承,往往会涉及到合作伙伴(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债权债务人、不同亲密关系的继承人等,如果没有遗产管理人则可能陷入先到先得的丛林规则状态。因此,遗产管理人的角色,为企业家及其他超高净值家庭的继承,特别是企业的安稳过渡,将产生重要影响。
在遗嘱内容方面,《民法典》重申了《信托法》已经明确了的“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的规定。此项规定也反映了立法者对财富传承的模式中“信托”方式的认可,但“依法”的措辞,可能更指向了《信托法》。遗憾的是,现行《信托法》对遗嘱信托规定过于原则性,作为单方法律行为的遗嘱在信托层面的贡献,还有待于实践去探索,笔者认为谨慎乐观中不能过于期待。
三、结语
家庭是个人存在的首要样态,家庭也是积累财富的重要场所,家庭更是财富传承的主要载体。《民法典》充分反映了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人民群众积累了诸多社会财富的社会现实,《民法典》也赋予不同群体在财富归属与财富传承中更多可能选择。以企业家为代表的高净值群体,在进入《民法典》时代之后将有现实的更多选择;更多的选择也意味着更需要专业技术性来判断、选择,并最终落实到具有可执行性的法律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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