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免责条款”竟成理赔“拦路虎”?法院这样判!

来源:重庆合川法院

文章摘要
网络投保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受伤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赔。

网络投保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受伤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赔。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保险理赔纠纷案件,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未尽到相应“免责”提示说明义务,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依照保险合同赔偿原告。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袁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通过抖音平台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住院综合医疗保险并交纳保费。投保声明约定:本人已认真阅读“个人住院综合医疗保险(2020版D款)条款”的所有条款,尤其是“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此外,电子保单还特别约定,若被保险人目前专职或兼职从事属于《特别职业种类表(2020版)》中所列的职业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特别职业种类表(2020版)》,其他为(任何)高空(2米以上)作业人员,高压电作业人员。
2020年12月,袁某在工地三楼倾倒水泥时,失足从三楼摔下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后袁某找到某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相应医疗保险金。而某保险公司以袁某未如实告知所从事的职业和患有甲亢疾病为由拒绝支付,且拒赔后,袁某已经无法通过该公司的app查询到具体的投保信息,袁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另外,互联网保险公司必须提供投保人的投保流程轨迹,由保险公司通过举证投保流程轨迹来证明是否向投保人进行了健康告知询问、保险条款的一般义务的说明及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所从事的高空特种职业和所患有的甲亢疾病等,应免除赔偿责任,但被告未能举示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对免责条款向原告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相应的免责条款对原告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综上,法院遂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袁某相应的医疗保险金。
法官说法
目前,通过网络方式投保保险的人日渐增多,但由于缺乏足够的监管,相应的矛盾纠纷也随之而来。本案中,对网签合同时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保险公司,让其在纠纷中承担相应责任,既有助于规范网络投保发展规范有序健康运行,也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进一步规范服务,通过简化理赔手段等方式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合理的理赔服务,而非在拟定合同时设法规避责任、在客户申请理赔时以具有争议的免责条款作为拒绝赔付的理由。
在此,也提醒大家,在网络投保过程中,注意合同对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审慎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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