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精要:
公司股东会议决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然而,公司却延期向个别股东支付该分红款。该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在支付分红款之外再支付逾期利息。因为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决议批准后,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就转变成股东对公司“应付股利或利润”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实质为债权性质,股东对这一权利享有普通债权人应有的一切救济,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本文通过上海高院一则再审案例简要说明。
案例简介:
1、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称“第三航务局”)系上海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股东(下称“通联公司”)。2008年,通联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2007年法人股东的红利于今年年底前分配,2007年之前的部分法人股东的红利于今年10月底前分配。
2、第三航务局于2013年6月9日向通联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通联公司向其支付2004年度到2007年度的股利款。同年7月3日,通联公司回复确认尚欠第三航务局上述股利款,并承诺于2013年12月31日先归还一半股利款,余款2014年结清。
3、第三航务局与通联公司于2014年2月23日达成《会议纪要》:通联公司欠第三航务局2004年度至2007年度股东分红11,634,270.75元,2014年3月31日前偿还一半,2014年6月30日前偿还一半;通联公司若未能按照上述时间节点还款,第三航务局将向通联公司收取欠款利息。
原、被告主张:
4、第三航务局向法院起诉要求通联公司支付拖欠的股利款并按《会议纪要》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5、通联公司则以股利款利息属于公司利润分配的范围,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分配方为有效。《会议纪要》虽然是通联公司所签,但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属无效。
法院裁判: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上海高院再审,最终判决通联公司应向第三航务局支付股利款逾期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第三航务局主张的股利款利息其实质为公司的利润分配,对于公司的利润如何分配应由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讨论决定。《会议纪要》非通联公司全体股东间就分配公司利润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第三航务局无权依据《会议纪要》向通联公司主张股利款利息。
上海高院再审认为,1、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决议批准后,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就转变成股东对公司“应付股利或利润”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实质为债权性质,股东对这一权利享有普通债权人应有的一切救济。通联公司的股东因此享有对通联公司相应的债权。
2、《会议纪要》是第三航务局在向通联公司催讨过程中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关于利息的约定是双方对通联公司逾期付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约定,不属于公司利润范畴,无需经股东会决议,该约定亦不存在无效情形。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争的股利款利息其实质为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由公司股东会讨论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纠正。
实务总结:
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定利润分配时,除了决定分配金额,也应决定分配的时间节点。公司应按照股东会决议分配,否则,在股东与公司之间该股利款就类似于普通债权,股东可以向公司主张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
案件来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上海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2016)沪民再33号】
公司延期支付分红款,股东是否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作者:王徐苗来源:翰鸿律师

实务精要: 公司股东会议决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然而,公司却延期向个别股东支付该分红款。该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在支付分红款之外再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