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创新创业和技术成果转化的鼓励,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入股是指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以股票(权)作为全部支付对价的交易模式。那么,技术入股的要求是什么?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呢?且听小编道来~
技术成果出资作为一种非货币出资形式,应当满足公司法对非货币出资的相关规定,即可依法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同时,为鼓励技术成果的商业转化,国家已出台了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但适用此类政策的技术成果须首先满足财税(2010)111号文的规定。符合前述两个条件,技术成果出资即可享受有关税优政策。
接下来,小编将从增值税和所得税两方面分析技术入股可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请往下看:
一
增值税
为了鼓励技术创新,我国就技术转让所涉增值税出台财税(2016)36号文件,其中附件3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律师提示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要履行备案程序,所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书面合同必须经所在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审核意见证明文件,然后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
所得税
个人
若技术成果入股方系个人,则可以选择适用财税(2016)101号文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在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期间,可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若其再次进行股权转让,才需缴纳个人所得说,并由取得技术成果的被投资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企业
若技术成果入股方系居民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适用以下任一税收政策:
1.选用一般性税收政策的规定: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选用财税(2014)116号文规定的特殊性税收政策: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选用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的特殊性税收政策:递延纳税义务至股权转让时。
为便于读者直观理解财税(2014)116号文和财税(2016)101号文的两种特殊性税收优惠政策,小编梳理如下:
对比以上图表,不难发现:在所得税的处理上,财税(2016)101号文的受益对象是投资双方,对于被投资公司来说更是利好,具体表现为被投资公司的财务处理可以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不受投资方纳税递延的影响。
三
总 结
投资方在选择技术入股时,首先要考虑所持技术是否满足可以转让的条件,其次需要仔细分析所涉技术成果可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后需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通过上述操作,投资双方均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降低投资成本,推动投资合作的达成,实现科技成果的加速转化,推动社会进步。
法规速递
财税(2010)11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第一条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第二条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创新创业和技术成果转化的鼓励,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入股是指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以股票(权)作为全部支付对价的交易模式。那么,技术入股的要求是什么?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呢?且听小编道来~
技术成果出资作为一种非货币出资形式,应当满足公司法对非货币出资的相关规定,即可依法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同时,为鼓励技术成果的商业转化,国家已出台了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但适用此类政策的技术成果须首先满足财税(2010)111号文的规定。符合前述两个条件,技术成果出资即可享受有关税优政策。
接下来,小编将从增值税和所得税两方面分析技术入股可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请往下看:
一
增值税
为了鼓励技术创新,我国就技术转让所涉增值税出台财税(2016)36号文件,其中附件3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律师提示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要履行备案程序,所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书面合同必须经所在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审核意见证明文件,然后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
所得税
个人
若技术成果入股方系个人,则可以选择适用财税(2016)101号文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在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期间,可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若其再次进行股权转让,才需缴纳个人所得说,并由取得技术成果的被投资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企业
若技术成果入股方系居民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适用以下任一税收政策:
1.选用一般性税收政策的规定: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选用财税(2014)116号文规定的特殊性税收政策: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选用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的特殊性税收政策:递延纳税义务至股权转让时。
为便于读者直观理解财税(2014)116号文和财税(2016)101号文的两种特殊性税收优惠政策,小编梳理如下:
“101号文” | “116号文” | |
适用对象 | 个人、居民企业 | 居民企业 |
被投资对象 | 境内居民企业 | 境内居民企业 |
适用范围 | 6种特定的技术成果 | 非货币资产 |
被投资方 支付对价 | 全部为股票(权) | / |
税收政策 | 所得税递延至 股权转让时 | 所得税分5年 平均缴纳 |
投资方所得税 计税基础 | 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 | 公允价值扣除 计税基础 |
被投资企业 计税基础 | 按公允价值入账并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 | 公允价值 |
对比以上图表,不难发现:在所得税的处理上,财税(2016)101号文的受益对象是投资双方,对于被投资公司来说更是利好,具体表现为被投资公司的财务处理可以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不受投资方纳税递延的影响。
三
总 结
投资方在选择技术入股时,首先要考虑所持技术是否满足可以转让的条件,其次需要仔细分析所涉技术成果可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后需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通过上述操作,投资双方均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降低投资成本,推动投资合作的达成,实现科技成果的加速转化,推动社会进步。
法规速递
财税(2010)11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第一条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第二条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