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民法典》内容由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附则等八部分构成,全文共1260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不仅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更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迅速加快,建筑行业已成为我国经济体量和业务规模最大的行业之一。近年来,由于建筑领域纠纷专业性较强、参与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呈现出数量大、类型多、案情复杂等特点。其中,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指导合同各方签约、履约、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我们有必要了解《民法典》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作出的调整及变化。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与《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章区别
《民法典》 | |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
无 |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 第七百九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 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 第七百九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
无 | 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得出,《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与《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章总共有十个条文的变化。其中,《民法典》对《合同法》中的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及第二百八十六条等八个条文进行了措辞修改;同时,新增《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和第八百零六条等两个条文。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变化的意义>
1、《民法典》条文措辞的修改,使得建设工程合同中条文更加准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将《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肢解”改为“支解”。虽然“肢解”与“支解”在某些方面可以通用,但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还是《住建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肢解发包”都是最为常用的表述。其本意指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割成几个部分发包给多个承包人,而非分解四肢的古代酷刑,因此,适用“支解”比“肢解”更为准确与恰当。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将《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文件(包括概预算)”改为“概预算等文件”。纵观《民法典》的全部内容,其一般列举的立法语言表述为“×××等××”,而非“×××(包括××)”。譬如,《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2款“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此,《民法典》此处修改凸显了其立法体系的严谨与协调。此外,《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删去《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双方相互协作”中“双方”的表述,修改“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为“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亦是《民法典》条文统一、协调的集中体现。
2、《民法典》新增条文第七百九十三条明确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验收合格”后的结算标准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在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第3条的基础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的支付进行了规定。简言之,验收合格的,参照约定折价补偿;验收不合格的,根据修复情况再行确定。根据文义解释,本条规定仅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所有的建设工程合同。即建设工程中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合同无需适用本条规定。此外,相较《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来说,《民法典》删去的“竣工”二字显得尤为重要,它传递出在各分项分部工程、隐蔽工程、专项工程等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即视为完成施工任务。对于已经验收合格的部分工程,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最大限度保障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3、《民法典》新增条文第八百零六条明确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及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在吸纳《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第9条及第10条的基础上,规定了特定情形下的合同解除,并明确了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的支付。实践中,《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第四项的表述为“非法转包”,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7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亦对“转包”进行了明确的法律界定。此次《民法典》将“非法转包”修改为“转包”,直接将“转包”行为本身确认为违法,有效避免立法语言不规范所造成的歧义。此外,相较《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来说,《民法典》删去的《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并不是摒弃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责任的规则。相反,《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第五百六十六条新增了这一规则,避免了实践中“合同僵局”的出现。同时,《民法典》将《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责任”修改为“相应的责任”,意味着发包人对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损失有过错的,除应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涉及到刑事、行政责任的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