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大不同:保监会告诉你为什么保险不该“唯收益论”

来源:FO埃孚欧视野

文章摘要
编者按 2016年7月3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修正后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主席令【2016】2号),并将于2016年8月1日正式生效。

编者按
2016年7月3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修正后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主席令【2016】2号),并将于2016年8月1日正式生效。《办法》的修订发布是落实《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以下简称“国十条”)的举措之一,具有多方面重要意义。从《办法》的修订,保险资产管理项目投身基础建设项目有了更强的风险控制,保险资金的运用有了更灵活的配置方案,保险之所以能够实现资产保全和资产增值的功能,背后离不开保险资金的投资标的和底层资产。
保险公司如何运用保险资金
保险公司收取了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后,为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或专业的保险投资机构势必将保险资金对外投资以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配置工具,安全是其最大的优势,基于保险这一特殊性,所以保险资金的运用就必须以安全偿付、稳健增值为投资目的。
所有保险资金的运用受到保险公司偿付率的监管限制,即:保险公司必须确保自己有足够的有能力应对所有保单中保险金的支付承诺。
保监会在2012年初发布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简称偿二代)》,要用3-5年时间形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2016年一季度起,“偿二代”监管体系正式实施,保险公司对于偿付率监管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定意义上,更是对于保险资金运用投资的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保险资金的投资途径大致包括: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而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通过间接投资的方式实现保险资金的稳健投资。基于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风险较小,而根据新修订的《办法》的规定,结合国务院保险“国十条”的精神,对于保险资金间接投资这些高大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带来了全新的思路,并更进一步对于风险监管提出了新要求。
法商智慧解读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解读一:险资投了什么高大上的基础设施项目?
根据保监会对于发布《办法》答记者问的内容显示,保险资金投资的偿债主体以大型企业为主,偿债能力较好,除国家信用外,90%以上都有大型企业或银行担保,得到社会高度认可,平均年收益率6.65%,并被纳入企业年金投资范围。根据统计显示,保险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集中在交通、能源和市政行业,在国家重大工程和重要民生领域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投资项目,比如:投资京沪高铁项目160亿元,投资南水北调中东线工程550亿元,对稳增长的拉动作用明显,提高了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法商解读:
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大,期限较长、收益稳定,是保险资金配置的较好资产,在全金融工具的资产配置时代一种,每个高净值人士都需要科学的资产配置,保险是一种重要的资产配置工具。同样的,保险资金也需要配置,基础设施恰恰也是重要的配置之一,改善了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促进了保险业务的发展。
但规模大、期限长、资信好的项目,也意味着保险资金的对外投资收益率并不会很高。我们自己不可能投资这些高大上的国家大项目,但通过配置保险,一定意义上意味着我们也间接做了这些国家基础项目的投资人。
解读二:保险资金如何安全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根据保险“国十条”的精神,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鼓励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支持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根据此次修改后的《办法》规定,保险资金拓宽了投资空间,原有的可投资基础设施领域较窄,仅限于交通、通讯、能源、市政和环保五个行业,而此次修改后,进一步拓宽投资空间。
根据修订后的《办法》规定,保险资金投入的基础建设项目不再局限于特定行业,甚至还结合“国十条”的精神,增加了炙手可热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项目)可行投资模式,进一步分散保险资金投资风险。
但同时,在增加投资范围的前提下,更强化了风险管控机制,所以在此次修订后,保险资金在投资基础设施的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强化风险管控,增加监管手段,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法商解读:
基于投资范围的增加,修订后的《办法》第七条仍然非常明确地规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根据该条款的固定,保险资金及时投资于国家基础设施,但仍然必须遵循安全首要的原则。
而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非因执行投资计划产生债务,不得对投资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保险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计划,不因委托投资机构的债务危机而被强制执行,更体现了保险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性和可隔离性。
根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并不是将保险资金直接投入这些项目,而是需要委托专业的信托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并要求有专门的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为投资行为监督。同时,此次《办法》的修订,更是引入并加强专业机构监管,并对于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履职提出明确要求,真正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
解读三:保监会如何监督保险资金的投资行为?
加强风险管控是《办法》修订的首要原则,在此次修订中,保监会进一步完善了风控机制,一方面落实风险管控责任,适度调整了相关当事人职责,同时健全风控机制,建立了受托为保险公司进行投资的风险责任人机制,更是首次建立了受托机构净资本管理机制和风险准备金机制,确保满足抵御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比如:风险准备金从投资计划管理费收入中计提,计提比例不低于10%,以此确保保险资金投资的安全性。
保监会表示,《办法》的修订发布后,监管部门将积极做好相关配套工作,推进政策落地,并探索基础设施投融资新模式,积极开展保险资金参与PPP模式实践并出台相应配套文件。最重要的是,保监会首次提出,需加快保险资金登记交易平台建设,确保信息披露和监管行为的落地。
法商解读:
中国保监会肩负着对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职责,即使是保险资金运用逐步走向市场化的今天,保监会的监管力度始终没有任何放松。
根据《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投资计划当事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责令各方当事人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投资计划业务和财务状况。”
由于保险资金运用关乎所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根本利益,也关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部门对于保证保险资金运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监管作用。即使投资的项目是非常优质的基础设施项目,并且大部分项目都有政府信用和优良的增信措施,但监管部门仍然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慎之又慎,一切都是为了保证保险资金的稳健投资和安全退出。
埃孚欧研究中心提示:
保险是资产配置的重要工具之一,其功能包括现金流管理、资产保全、资产增值以及财富定向传承。为了实现上述保险的基本功能,险资的投资风格极为稳健,不能用于高风险投资。基于“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永恒正比的规律”,配置保险不能完全着眼于投资回报,而是基于穿越漫长的投资收益,利用稳健的投资回报率和时间的累计,以“复利的力量”为我们的财富实现稳健的增长和确定的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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