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关联交易合规研究(第一辑)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 言 信托公司的关联交易一直是信托公司的合规重点领域之一。
前 言
信托公司的关联交易一直是信托公司的合规重点领域之一。实践操作中,信托公司作为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其首先应遵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中关于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相关的监管要求。与此同时,考虑到信托公司在展业过程中的特殊情况,信托公司可能因其业务的特殊情况,还面临着交易所维度针对上市公司、国资委维度针对国有企业关联交易相关的监管要求。因此,在展业中如何妥善识别关联交易,积极履行相关部门对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要求,也应当作为信托公司展业过程中的重点关注内容。
本文将从信托公司的视角,区分普通公司维度、上市公司[i]维度、国有企业维度等三个维度,对信托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进行梳理,以期为信托公司的关联交易合规管理提供思路。
本期为我们关于信托公司关联交易合规研究系列文章的第一辑,将首先与大家分享关于普通公司维度下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监管要求等内容。在后续的第二辑,我们将着重从上市公司维度、国有企业维度两个维度研究信托公司关联交易合规管理,期待大家持续关注。
一、信托公司关联方的认定标准——普通标准
目前,银保监会层面关于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主要规定于《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四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其中关于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不尽相同,本文将侧重于合规经营的维护,以相对严格的关联方认定标准作为遵循依据。
上述四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关于关联方认定标准的内容可细分如下:




根据上述表格,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如下所示:
1.原则性规定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16的,构成关联方。
2.向“上”识别
从股权结构予以识别:非自然人股东,主要股东17(及其控股股东18),控股股东,母公司。
综合判断:实际控制人19,最终受益人20,信托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21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信托公司实施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关联自然人22的近亲属23。
3.“水平”方向识别
与信托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信托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24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25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信托公司的内部人与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26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向“下”识别
信托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包括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等。
5.董监高
信托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其他
可能导致信托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如一致行动人27等。
7.不构成关联方的情形
①与信托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②与信托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③与信托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④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
二、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普通标准
就一般公司而言,关联交易的定义主要见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根据该准则,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同时该准则对常见的11种关联交易予以列举。银保监会在《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也明确了认定关联交易的核心要件——利益转移。
同时,银保监会对信托公司的关联交易予以进一步区分,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两种类型的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以及监管要求并不一致。根据《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信托投资公司信托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信托财产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或信托投资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信托投资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20%以上的交易。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关联交易为一般关联交易。
对于重大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删除了“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信托财产之间”的交易。但删除该内容并不意味着该类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与之相反,结合《信托法》第二十八条28、《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五项29的要求,原则上监管部门已对于该等信托财产之间、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之间的交易安排的开展设定了严格的限制前提,相关交易安排仅能在满足该等前提的情形下开展,因此对于信托公司信托财产之间、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之间的交易应当将其视为关联交易,且仅可在例外情形下进行。分析《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删除该内容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其已将信托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列为关联方,因此,信托财产(对应的主体)系关联方,信托公司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信托财产之间的交易应属于关联交易且应受到规制。
三、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普通标准
通过梳理《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23部规范性法律文件,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需要遵守的一般性标准如下:






此外,通过对近5年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信托公司作出的涉及关联交易违法违规的处罚情况34进行梳理,可以发现处罚事由主要集中于信托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前未向监管机关事前报告,因此,实践中关联交易的事前报告程序应该作为信托公司重点关注内容。
注释
[i]本文仅对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上市的公司进行论述。
1.该法中,关联方按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标准界定。
2.标灰部分文字的认定标准源自已废止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此准则的关联方认定的范围小于目前有效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故在认定关联方时,标灰部分内容可不参考。
3.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4.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信托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信托公司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信托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5.控股股东,是指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6.实际控制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7.最终受益人,是指是指实际享有信托公司股权收益的人。
8.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10.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11.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2.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达成一致行动的相关投资者,为一致行动人。
13.此语境下的关联自然人包括: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自然人股东;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其他可能信托公司企业利益转移的情形。
14.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15.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16.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17.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信托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信托公司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信托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18.控股股东是指,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19.实际控制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0.最终受益人,是指实际享有信托公司股权收益的人。
21.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22.此语境下的关联自然人包括: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自然人股东;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其他可能信托公司企业利益转移的情形。
23.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24.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25.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26.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27.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达成一致行动的相关投资者,为一致行动人。
28.《信托法》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29.《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四)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五)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30.固有业务是指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31.关联套利是指,通过利用所掌握的关联方或附属机构资源,通过设计交易结构、模糊关联关系和交易背景等形式,规避监管获取利益的套利行为。
32.第6、7、8点全部为关于信托资金能否用于关联方的内容,故一起列示于此。三条看似矛盾,但其实《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禁止的关联方交易中的关联方特指信托股东和股东的关联方。因此,信托公司只要按照规定事前报告和进行信息披露的,可以将信托资金投资于除股东和股东关联方以外关联方的股权。监管机关之所以明确禁止信托计划与信托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交易,目的是防止股东将信托公司作为融资平台,利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股东输送利益,不当增加信托计划风险,从而损害信托计划受益人的利益。
33.交易要素至少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包括定价方法、与非关联方的交易价格是否一致)。
34.检索方式为:威科先行——>案例——>行政处罚——>高级检索(全文关键词:信托,关联;处罚日期:2016.1.1-2021.9.10;处罚机构:银保监会(局),原银监会(局),原保监会(局)),共检索出24条记录,筛选出有价值的记录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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