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条件进一步明确,企业准备好了吗?

来源: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5年9月9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在原有的六项挂牌条件基础上,出台了《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以下简称《解答》),对申请挂牌公司的五方面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2015年9月9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在原有的六项挂牌条件基础上,出台了《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以下简称《解答》),对申请挂牌公司的五方面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一、子公司的合法合规性
《解答》明确将子公司定义为“申请挂牌主体全资、控股或通过其他方式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上述类型的子公司需接受逐一核查,对业务收入占申请挂牌公司10%以上的子公司,还需详细披露其业务情况,如挂牌公司参股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为金融或类金融业务的,不但要符合新三板的规定,还应符合国家、地方及其行业监管部门颁布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上述规定,对于子公司较多的挂牌公司以及拟借壳挂牌的公司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未来核查的工作量、范围以及申报难度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二、挂牌主体及子公司的环保要求
本次《解答》用了较大的篇幅强调了环保问题,在报告期内存在环保方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挂牌将被一票否决。对于重污染行业,或不属于重污染行业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和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企业,都应在申报挂牌前办理完毕相关环保手续。
三、哪些情形应认定其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解答》对申请挂牌企业必须“具备持续经营能力”这一条进行了细化,明确“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标准,即申请挂牌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被认定其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一是未能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二是报告期连续亏损且业务发展受产业政策限制;三是报告期期末净资产额为负数;四是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也就是说,新三板对申请挂牌企业虽然没有盈利指标要求,但经营期间业务是否为偶发性、成本结转、费用支付是否存在连续性、行业的发展前景以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对于持续经营的判断都是企业在挂牌前需要提前考虑的问题。
四、在财务规范方面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解答》除了要求申请挂牌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外,对于申请挂牌公司财务机构及人员独立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即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财务会计制度及内控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同时,列举了三项不符合挂牌条件的情形,即违反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报表、大股东占用资金、财务核算不规范被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且未规范。
五、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者主要业务转型的是否可申请挂牌?
关于在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者主要业务转型的是否可申请挂牌,从以往的案例中来看,并非一定会导致被否决,此次《解答》也明确了在符合挂牌要求的前提下仍能申请挂牌,需要提醒关注的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或业务转型对业务持续发展、客户、管理层、经营状况是否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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