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治理专题——新规下独立董事履职方式及要求

来源: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为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提升独立董事履职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国务院办公厅于2023年4月14日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启动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提升独立董事履职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国务院办公厅于2023年4月14日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启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定位、优化履职方式、强化任职管理、改善选任制度等八个方面的改革任务。按照《意见》相关要求,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8月4日配套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该办法已于2023年9月4日起施行,2022年1月5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号)同时废止,《独董办法》在借鉴吸收有益经验和做法基础上,明确了独立董事履职重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更加的具体和务实,
下文将着重从独立董事履职范畴、参与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现场办公、年审述职方面介绍新规下独立董事履职方式及相关要求。
一、独立董事履职范畴
《独董办法》对独立董事的履职范畴规定包括一般职责和特别职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对上述职权的规定基本一致,具体如下:
(一)一般职责
1、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对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3)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4)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5)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6)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7)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8)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9)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11)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件成就;

(1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3、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4、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特别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1点至第3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二、参与董事会会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主要从应当发表独立意见角度明确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监督,《独董办法》则重点从流程管理角度对独立董事监督工作进行要求,如会前独立董事就董事会会议事项与董事会秘书就拟审议事项进行沟通,会中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会后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与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相关的董事会会议执行情况等。具体如下:

流程节点

履职内容

会前

1、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2、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会中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会后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独董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责)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独董办法》新增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平台,独立董事与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一样,也有了自己独立的会议形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程序及审议事项如下:

事项

主要内容

召开频次

定期或者不定期

召集和主持

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

审议事项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5、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6、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8、其他根据需要研究讨论的上市公司事项。


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原《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更偏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供咨询及研究建议角色,但在《独董办法》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得到了实质性加强,通过独立董事参与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进行事前审核或提出建议,各相关专门委员会职责权限如下:

决策形式

审核重点

具体职责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上市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或就相应委员会对应职责所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现场办公
《独董办法》对独立董事现场办公要求如下:

事项

主要内容

现场工作时间

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

现场履职方式

1、出席股东大会;

2、出席董事会;

3、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4、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5、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

现场工作记录

1、会议记录: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2、工作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保存文件及时限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


六、年度述职
《独董办法》对独立董事年审要求如下:

事项

主要内容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内容包括:

1、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2、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3、对《独董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4、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5、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6、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7、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述职报告披露时限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七、结语
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新发布的《独董办法》在总结以往独立董事定位不清晰、责权利不对等、监督手段不够等制度性问题后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目前新规下,独立董事履职要求总体建议如下:
1、结合新规要求,从独立董事履职范畴、参与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现场办公、年审述职等方面及时更新或建立独立董事 相关内控制度;
2、董事会审议事项事先评估是否需要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核,并将董事会会议资料提前发给独立董事审阅,做好沟通及材料补充工作;
3、独立董事参与会议、发表意见或日常沟通,需做好资料、会议记录、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文件留痕,并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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