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读

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而婚姻是家庭的最主要构建和衍生方式。婚姻家庭编,作为与每个老百姓都密切相关的部分,始终备受社会关注。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而婚姻是家庭的最主要构建和衍生方式。婚姻家庭编,作为与每个老百姓都密切相关的部分,始终备受社会关注。
01协议离婚设置离婚冷静期,避免草率离婚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民政部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登记离婚达373.3万对,其中不乏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为减少草率离婚现象的发生,民法典规定了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对于冲动离婚的当事人来说,离婚冷静期能够给双方再次慎重考虑的机会。2021年,我国登记离婚降为213.9万对,表明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卓有成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02久拖不判离得以解决
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拖不判离现象的发生,如果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男女双方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话,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这为那些被故意拖延离婚,无法从不幸婚姻的泥潭中挣脱出来的人提供了一个路径。(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03保障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患者的婚姻自主权
民法典高度重视当事人的结婚意愿,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对方又知情,婚姻自由是受到保护的。但是如果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告知的对方,对方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并有权请求赔偿。疾病婚从禁止到可撤销的变化,是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保障那些有疾病且愿意结婚的人享有结婚的权利。(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04明确全职太太的离婚补偿
我国很少有夫妻会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因此民法典实施以前关于全职太太离婚时的补偿规定可操作性低,民法典解决了这一难题。离婚补偿只要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就有权提出离婚补偿。这从法律上保障了全职太太的权益。(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05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范围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民法典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明确列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06扩大收养人范围,填补收养制度漏洞
为了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民法典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拓宽了收养人的范围。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07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同时,明确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资格。需要注意的是,成年子女是不能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这是因为考虑到成年子女已经由其亲身父母抚养成人,若赋予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资格,则有悖于我国传统文化中知恩图报的道德伦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附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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