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卡被“盗刷”,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聚焦 付某于2009年在A银行办理了储蓄卡,并在开户申请书上选择“留密”作为确认取款人身份的方式。同日,付某用该卡购买了6万元3年期国债。

案情聚焦
付某于2009年在A银行办理了储蓄卡,并在开户申请书上选择“留密”作为确认取款人身份的方式。同日,付某用该卡购买了6万元3年期国债。2010年、2011年,A银行分别将当年利息2238元转至该储蓄卡。2012年国债到期后,A银行将6万元本金及当期利息2238元同样转至该储蓄卡,国债交易至此完成。后经查询交易记录,2012年国债到期次日,该储蓄卡凭密码在A银行某支行柜台取款45000元,取款凭条上有付某签名;再次日,该储蓄卡又凭密码在ATM自动取款机上取款17200元,两次取款总额62200元。2013年底,付某持该卡取款时发现存款减少,认为是他人使用伪卡取款而银行并未识别,或者密码被银行泄露所致。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银行支付62200元本金及利息。
法院裁判
付某在A银行办理了储蓄卡,即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付某在储蓄开户申请书上选择“留密”方式确认身份,其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上述两次取款共计62200元之过程,均是凭卡凭密码支取,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A银行在支付存款的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或者存在过错及重大过失,其要求A银行支付存款本金62200元及利息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付某诉讼请求。后付某接连申请上诉、再审,均被驳回。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银行在此案中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该案中储蓄卡首次在柜台取款45000元,其金额未达到5万元,银行未审查取款人身份不违反《办法》规定和双方约定。该卡第二次取款,系凭密码在ATM机上支取,银行更不存在违约及重大过错。此外,付某主张储蓄卡被盗刷的时间距离款项被支取的时间一年有余,而付某提到有关他人使用伪卡取款而银行并未识别、密码被银行泄露等行为,仅是个人的推测及怀疑,无证据支持。
律师提示
1、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银行和ATM机在被各种犯罪活动攻击后暴露出来的弱点,随时对其进行改进。在新的改进方法尚未出台时,商业银行应通过各项措施来履行防范犯罪的义务,以确保金融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转,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
2、对于储户而言,应注意保管好银行卡密码、卡号和身份证号以及信用卡有效期、CVV验证码等重要信息。在使用POS机消费输入密码时,注意保密防止被人偷窥。此外,务必妥善保管身份证、房产证、收入证明等资料,以免资料外泄被冒办信用卡。一旦发现异常,应第一时间挂失止付。及时报案,留存证据,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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