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虚假、抽逃出资,要面临怎样的刑事风险?

来源:树人律师

文章摘要
本文为公司治理系列第三篇,前两篇可点击👉《公司治理第一步,如何防止股东权利滥用?》、《股东在公司清算过程中要承担哪些责任?》阅读。 出资义务是股东的最基本义务,是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要求。

本文为公司治理系列第三篇,前两篇可点击👉《公司治理第一步,如何防止股东权利滥用?》、《股东在公司清算过程中要承担哪些责任?》阅读。
出资义务是股东的最基本义务,是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要求。股东的这项义务不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存在不履行出资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应当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本文将结合《公司法》《刑法》等相关规定,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刑事责任进行探讨。
股东的出资义务
根据现行《公司法》有关规定,“出资”应当具有两方面的表述:一是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二是实缴出资或实缴股款。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足额实缴其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应当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前述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刑事责任
一、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二、承担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责任的要件
1. 承担责任主体。承担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责任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仅为公司的股东、发起人。而股东、发起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2.行为要求。公司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要求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资本三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持法定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之间的一致性。而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使得法定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之间的一致性被打破,这是公司资本三原则所不允许的。同时也妨害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股东需对此行为承担责任。
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应作如下具体认定:
(1)虚假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表述,虚假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用于出资财产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按照上述的概念,即理解为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存入公司账户而未存入的行为(既包括未完全存入,也包括仅部分存入);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应将实物全部或部分交付公司而未交付的行为;以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转移至公司)手续而未办理的行为;虚假出资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即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进行出资,在该类财产价值评估中,存在恶意高估或低估的行为。
(2)抽逃出资。《公司法》表述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但司法实践具有复杂性,为进一步确定哪些情形属于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认为,股东若存在以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的方式进行分配公司财产,或以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或其他非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的行为,该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
3.后果要求。股东、发起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或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4.股东承担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刑事责任要求股东主观上存在故意。
5.股东、发起人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而承担的具体刑事责任。
股东、发起人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而承担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股东、发起人为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上述承担刑罚责任。
6.股东、发起人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且达到追诉标准,都应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刑法》规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属于选择性罪名,不要求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股东承担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立法解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仅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如何防范股东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刑事责任风险?



  1. 公司设立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设立公司,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设立登记,并保存完整的设立资料。同时,出资人在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过程中,应当审查合作伙伴实际投资能力和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股东降低或不引发刑事责任风险,就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其认缴资本或认购股份,且在出资义务履行后不抽逃出资,保持出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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