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执此五一劳动节之际,准备了与我们劳动者息息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例,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案例学习到更多的能够保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的法律知识。
案情概况
马某于2019年2月22日入职于甲公司,在综合业务室工作,综合业务室工作人员仅马某一人。甲公司《质量手册》显示综合业务室职责包括负责新进人员的资料收集、劳动合同的签订等入职办理工作。2019年3月20日,甲公司组织包括马某在内的员工对公司《质量手册》的上述内容进行了培训。马某工作期间甲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在甲公司出勤至2019年10月6日,后马某与甲公司发生劳动争议,马某向甲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马某经劳动争议仲裁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对于马某提出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甲公司应支付其二倍工资的主张,以马某作为综合业务室的唯一工作人员,本身负有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职责,马某有义务主动向标格公司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马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标格公司提出订立劳动合同而被拒绝,故对马某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马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因马某系甲公司综合业务室唯一工作人员,综合业务室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等内容,马某亦就相关内容接受了培训,其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是明知的,且马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甲公司提出订立劳动合同而被拒绝,对马某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马某又申请再审,请求再审改判支持其二倍工资的诉请。法院再审后认为,用人单位中承担与新进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职责的部门为人事管理部门,其工作人员本身也是劳动者,用人单位有义务主动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马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甲公司也不能证明其与马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被马某拒绝,故改判甲公司依法向马某支付相应的二倍工资。
法官说法
本案系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相应二倍工资的典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其招用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上起主导作用,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法律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和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本案中,甲公司并不能证明未与马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因为马某拒绝等原因,责任在马某。即使马某所在部门有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职责,但订立劳动合同的关键主体与责任人是甲公司,甲公司应起主导作用,去监督与推动该用人单位与员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未尽到该责任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案再审判决能够有力提醒用人单位在与所招用的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的过程中,单位的法人等主要负责人一定要重视并监督、落实依法与其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不能认为一揽子推给单位的有关部门去负责,就可以高枕无忧。本案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和谐用工关系,避免用工风险,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其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因其员工的原因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并无过错,则应当承担依法向其员工支付相应二倍工资的责任。
劳资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 到底赔不赔?
作者:内蒙古高院民三庭来源:内蒙古高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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