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判决书链接:
http://www.chineselaw.com/case/85f4de60-a2fc-46b5-b2c4-6e3a2ab272fa/MSAJ_ZSAJ
股东出资纠纷是公司法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诉讼类型。公司各股东对各方出资比例、方式进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设立后,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未出资或者未按照约定出资的,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的基本原则,既是对公司财产权的侵犯,也同时构成对其他如实出资股东的违约,甚至还可能侵犯到公司债权人利益,使债权人于巨大的风险当中。
股东出资产生的纠纷,起诉案由需要慎重选择。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有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70号]本是被告股东出资不到位,可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于未出资的股东均有权提起诉讼,但在主张过程中舍近求远,放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也未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便利,而依据《公司法》第152条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代公司提起诉讼。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起诉案由和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就如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设置基础在于股东本没有诉权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诉权或者因情况紧急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赋予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只有在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时,方可提起代表诉讼,否则将有悖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设置意图。(2014)民提字第170号案件中作为股东本身即享有诉权,而通过股东代表诉讼起诉的后果,必然将剥夺另一方股东反诉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诉讼权利,因为其无法针对合资公司提起反诉,由此造成股东之间诉讼权利的不平等。股东与公司系法律意义上的不同主体,而股东代表诉讼则赋予了股东在某个案件中代表公司参与诉讼的权利,因此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必须慎之又慎,应严格遵守该制度的立法本意及程序要求。在出资纠纷中,股东既然可以依《公司法》的规定直接向未出资的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出资责任,则不应在享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
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应注意,出资是股东享有股东资格和权益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公司能够正常运转的物质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总有一些股东向公司打空头支票,认缴出资后而不按期实缴。股东出资不到位,其他股东和公司以及债权人应如何应对?
建议如下
(一)公司应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未足额出资、迟延出资、虚假出资、瑕疵出资的股东的股东权利作出合理限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购买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二)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追究法律责任,公司可以要求其补足出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出资不到位,其他股东和公司应如何应对?
作者:王坤华来源:京师豫见

相关判决书链接: 股东出资纠纷是公司法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诉讼类型。公司各股东对各方出资比例、方式进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