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界认为其为“初级关系”,并有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和可转换性等特征。这些特征其实均以婚姻法的伦理性这一本质特征为基础。笔者认为,家事案件与其他类型案件相比,具有以下六个方面的突出特点,在我们分析家事案件中的疑难案件时,应当结合这些特点,有针对性的确定解决思路。本书所选取与分析的案例中,虽然涉及并论述了房屋、债务、股权、协议、彩礼、生育与抚养共六个方面41个实务难题,但贯彻于其中的,仍然是以下基本思路。
一、家事案件中部门法交叉问题多,需较强的法律综合运用能力
当前,婚姻家庭案件中需要解决大量的财产争议,这些财产方面的问题又可能同时属于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调整对象,由此导致家事案件审判中婚姻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交叉适用与衔接问题表现较为突出,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较大的争议,亟须我们加以重视并统一确定解决思路,典型的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问题、以夫妻共同财产投入,但登记在个人名下的股权出资的相关问题等。
在婚姻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交叉问题上,我们需要解决的不仅是具体法条之间的适用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律制度、法律原则之间的衔接问题,如夫妻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与物权登记公示公信之间的关系,夫妻财产共有与股权外观主义之间的关系等。而在民事审判与商事审判长期以来“分而治之”的影响之下,民事法官与商事法官各自熟悉民口或商口的有关法律规定、审判技巧与司法政策,民事审判与商事审判亦遵循不同的司法理念,对此问题亦有影响,需要深入研究相关问题,谨慎选择处理方案。
二、婚姻法重伦理,道德观与价值判断决定审判思路
法的价值研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法促进哪些价值,法本身有哪些价值,不同类别或同类价值之间在发生矛盾时以什么标准衡量。价值问题是法院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基础性问题。
婚姻案件审判中,许多问题是由多元化的价值观冲突所引发的,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又取决于法官的道德观与价值取向。例如:违法证据的认定与采信、DNA鉴定、青春损失费、分手费。
法官要有自己的价值判断,这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中尤其重要,这是我们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的前提。在法理学上,法律解释方法有许多种,对于家事法官而言,除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解释等客观性的方法之外,更应当适当地运用目的解释、类推适用等方法,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与适用法律的创造性,解决审判中的难题。
三、家事案件的处理追求情理法的融合,需尊重风俗习惯
习俗、道德与法律是人类社会的三大主要社会规范,其历史渊源、演进、功能以及相互关系是社会学的重要内容。风俗习惯是一种自发形成的行为规范,被众多人了解、接受并长期遵循便成为风俗,通过反复不断的实践而转化为人们的习惯。这些风俗习惯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仍然是社会一般公众日常行为的准则,也是社会公众评价他人行为及法院判决结果的重要准则。基于风俗习惯对社会生活以及人们行为的实际影响,我们也应当引起重视,利用其解释法律,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我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并运用这些地方性的知识与规范,处理此类极具地方性的纠纷,如结婚宴席上宾客送的贺礼,也就是俗称的“份子钱”的问题、彩礼返还的相关问题。
四、婚姻法法律解释的难度大,更需关注“行动中的法”
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中,由于相关规范性条文不多,寻找法律不难,难在法律的理解与适用,相对简单的法条文字内容更给法官的适用增加了难度。比如离婚法定事由的理解问题、抚养权与抚养条件的判断问题、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判断与事实认定问题。
在以上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裁判的思路与结果取决于对法条相关内容的解读。此时,如何降低法官的个性化因素的影响,如何合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是家事审判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笔者认为,家事案件中的许多问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已经自发形成固定的思路与对策,相关婚姻法条文在实践中的适用有了成熟的经验,这些在本地区、本法院形成的习惯已经形成了庞德所称的“行动中的法”。为此,法官应当了解相关情况并从中吸取知识与经验,运用大数据、典型案例收集等方式,在日常审判工作中将自己对法律的解释统一到惯常处理思路之上,保证执法的统一性、延续性。
五、家庭生活中的事实证明难,需更多地运用生活经验与常识
婚姻家庭生活具有持续性、封闭性、不规范性的特点,很难留存相应的证据材料。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运用好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经验与常识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对具体证据材料的审核之中,也体现在诉讼推定之中,特别是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
对于婚姻家庭案件中事实证明方面的困难,我们不仅需要在司法方法与技巧上,通过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倒置、本证、反证与举证责任的转移、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证明标准、鉴定与专家辅助人等证据法上制度的灵活运用,解决事实认定中的难题,更需要在充分了解社情民意的基础上,特别是对婚姻家庭生活的了解与掌握的基础上,充分运用生活常识与经验法则,解决婚姻案件中的事实认定问题。
六、家事案件处理结果殊途同归,法律分析路径至关重要
有观点认为,民事案件的处理最重要的是处理结果的公平,请求权基础与法律关系分析是在确定了最终结果的基础上“倒推”的结果,结果的公平比法律逻辑推演的过程正确更重要。但处理结果的正确性、适当性并不能降低或掩盖法律分析的重要性,否则不仅极易在处理思路与结果上发生合法性方面的问题,而且会加重执法不统一、个性化的现象,甚至是滥用自由裁量权。
在婚姻家庭案件相关问题处理中殊途同归的现象更为普遍,如何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具体解决思路的得失成败,如何保证处理方案的正确性、合法性、适当性,如何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合理的解释,是每一位家事法官所应具有的基本司法技能,也是必经的晋级之路。
婚姻法作为重要的国家民事基本法律,不仅自身的内容具有特殊性,而且在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上也具有特殊性,不仅在实体法上存在诸多有待研究解决的问题,在诉讼程序的设计与运作、证据与证明方面也存在诸多争议性问题。笔者在本书中结合具体案例,就某些典型性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抛砖引玉,与大家探讨。
注:本文为黄海涛法官新作《婚姻纠纷裁判思路与疑难案例》序言,有删减。
试论家事审判的特点与家事法官的必备素质
作者:黄海涛来源:海坛特哥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界认为其为“初级关系”,并有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和可转换性等特征。这些特征其实均以婚姻法的伦理性这一本质特征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