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A贸易术语下,卖方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并承担货物在交付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如果国外买方以FCA贸易术语下清关费用过高为由拒收货物,那么,承运人本该向收货人主张的运费能否从契约托运人处获得?
一、案件经过
2013年3月2日,某快递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签订《快递服务结算协议书》,约定由某快递公司长期为某进出口公司提供国际货物运输服务。2017年5月11日,某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以航空快件方式向墨西哥运输一票货物,提单号为811267262671,运费由收货人到付,即由墨西哥客户在收到货物后付款,交易方式为FCA。货物于2017年5月12日到达墨西哥,但在海关处清关时出现问题需收货人协助办理清关手续。某快递公司随即多次联系墨西哥收货客户以及某进出口公司沟通清关事宜,但收货人认为某进出口公司采用FCA贸易方式导致相关运输费用过高,且还需承担海关清关费,最终收货人拒绝接收货物,货物最终被墨西哥海关处置。某快递公司运费落空,故将某进出口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观点
本案中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运费到付约定下,承运人只有在将货物安全送达至收货人处才算完成运输交易,某快递公司作为FCA下承运人,应负责货物清关,而非收货人或托运人的责任。因此,因清关导致的收货人拒收货物,其无权向某进出口公司主张运费。
2、第二种观点认为,承运人在办理货物清关手续时,往往需要收货人进行配合和协助。若因收货人拒绝配合办理清关手续,导致货物无法清关,且在承运人多次联系收货人及托运人协商解决方式后仍无法得到下一步指示,最终货物被海关处置的。未能送达货物的过错不在承运人,承运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航空运输合同义务,有权利向托运人主张运费。
三、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最终导致收货人拒收货物的原因是某进出口公司未采用适合的国际贸易方式,使得运费及清关费用过高,从而导致收货人选择拒收货物。本案中,办理清关手续显然是需要收货人的配合并由其支付清关费用的。因此本案中承运人不存在过错,虽货物客观上未送达至收货人,但仍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航空运输合同义务。并且,按照《快递服务结算协议书》的约定,即使国际空运提单上指示其他人付款,某快递公司未收到款项的,某进出口公司仍应承担付款责任。最终法院采用了观点二,支持了某快递公司要求支付运费的诉请。
四、我们建议
FCA贸易术语下,货运代理公司或者承运人为避免因目的地收货人拒收货物而导致运费落空,应完善协议约定和工作流程:
1、明确约定在无法从国外收货人处获得运费的情况下,托运人负有运费给付义务;
2、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
3、将收货人无法提货的情况及原因及时告知托运人;
4、向收货人寄送账单,明确运费。
参见案例:(2019)浙0782民初12442号
国际贸易与物流:空运FCA下清关责任划分及运费承担
作者:徐展来源:汉盛律师

FCA贸易术语下,卖方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并承担货物在交付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如果国外买方以FCA贸易术语下清关费用过高为由拒收货物,那么,承运人本该向收货人主张的运费能否从契约托运人处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