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承包人角度对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款解读(三十四)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结合《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等最新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通用条款 本文对通用合同条款“12.1-12.

——结合《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等最新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通用条款
本文对通用合同条款“12.1-12.3”部分从承包人角度予以解,并提出一些修改完善的建议。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对应于专用条款12.1: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在选择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后,需要在专用条款中全面填写风险范围、风险费用计算方法以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有关风险的约定可以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13)3.2规定及9.1.1规定。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引起合同价格变化的因素应引起重视,注意保留完整的工程资料,便于确定工程造价和控制工程成本。
对于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在实际履行中,如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价格或人工费用的上涨超出了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发生异常变动的情形,继续履行固定价格合同将导致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或显失公平的,则属于发生了当事人双方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当事人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或解除合同的,可依照最高院《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11.2 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12.2.1“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的方式”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12.2“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支付比例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30%,如系重大过程或者工期超过一年以上的工程,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支付。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12.3.1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12.3.2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12.3.3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12.3.4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建议修改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涉及的已完工程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审查,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监理人审核完成当日将工程量报表连同质量审查意见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7天内对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已完工程量进行审核,发包人对已完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进行复核或抽烟复测,并按发包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发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建议改为“发包人未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工程量报表连同监理人质量审查意见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建议删除该款)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12.3.6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8.1、8.2、8.3就工程量进行了详细规定。因此工程量计量规则可以填写该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量规则。
计量工作与分部分项验收紧密相关,承包人在施工中应确保质量验收与计量的及时性,否则相关工作量不便于检测和复测。尤其是对隐蔽工程的计量,隐蔽工程在施工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需要进行覆盖,所以隐蔽工程的计量,必须在隐蔽工程覆盖之前完成。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