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措施可以解决事故后的救命钱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三岁的小黄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严重损伤,在重症监护室顽强坚持长达八个多月,刚刚脑袋会动,还处在病危阶段,家人四处筹款,已经花费八十多万,无力支付高昂的医疗费,一家人心急如焚。

三岁的小黄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严重损伤,在重症监护室顽强坚持长达八个多月,刚刚脑袋会动,还处在病危阶段,家人四处筹款,已经花费八十多万,无力支付高昂的医疗费,一家人心急如焚。
经了解,肇事方在法院有8万元的押金,事故车辆有交抢险和50万元商业三责险。在这种情况下,家属在起诉的同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我国法律专门处理权利人紧急情况的一项制度安排,像交通事故、危险作业受伤等情况,由于民事案件审判需要较长的周期,等到判决下来再执行,势必影响治疗,还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针对类似的紧急情况就必须有紧急的应对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其他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需要先予执行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第二,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第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第四,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
本案完全符合上述条件,家属和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在实践过程中,当事人很少采用先予执行,一些法院可能根本就没有这样操作过,会有一些为难情绪,只要坚持主张权利,法院应当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以解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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