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支付约定无效

来源:泽大律师

文章摘要
前言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认定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支付约定无效,可谓一石激起千层

前言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认定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支付约定无效,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背靠背”支付在建筑业、物流业等行业中广泛存在,对于该批复的影响如何,大家可能还不了解,本文特此为大家解读。
一、影响的主体范围
该批复仅适用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合同纠纷案件,对于大型企业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背靠背”支付约定则不适用。
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可以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行业划型标准为(超过中小微型企业标准的即为大型企业):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于2021年04月23日公开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对上述中小型标准均进行了修改,但该规定尚未正式发布适用。
二、适用条件:中小企业是否需要主动告知大型企业自己是中小企业?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笔者检索到一份相关判决:四川蜀交商贸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2]桂71民终25号)中,法院认为,中小企业在交易中享受特殊保护,但由于确定企业规模类型的指标,对于企业外部人员难以获取,交易一方当事人往往难以判断交易相对人是否属于中小企业。为平等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中小企业应当履行主动告知的义务。以合同订立时作为认定时间点,如果中小企业没有主动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也没有义务去核实,将不受《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约束。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4年04月18日公开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二款对原规定做出了修改: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提示合同相对方说明其是否属于中小企业。在修订草案下,中小企业无需主动告知属于中小企业。
最高法批复出来后,是否还有主动告知的要求,还需要看新案例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正式发布。
三、“背靠背”支付约定无效后的后果
批复第二条规定,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四、适用的案件范围
该批复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但原则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实行之日,也就是2020年9月1日之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签订的涉及“背靠背”支付约定的合同都应当适用该批复。在此之前的合同也不排除按照有利溯及既往的原则适用该批复。
五、可能的影响
1.大型企业为规避该批复的不利后果,以后可能会倾向于与其他大型企业签约。
2.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签约时,可能会约定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以减轻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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