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出台,图说新规要点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12月26日,《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出台(将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这距离11月3日征求意见稿出台,仅仅过了一个半月。

12月26日,《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出台(将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这距离11月3日征求意见稿出台,仅仅过了一个半月。正式的《办法》在如此短时间内定稿出台,可见在十九大后,促进“走出去”决心的坚定。
相较于此前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新《办法》在以下方面颇具亮点:
一、进一步明确“境外投资”的方式定义
根据新《办法》,具备以下“行为”+“结果”特征,均视为“境外投资”并应当遵守新《办法》的规定:

二、进一步明确境外投资的主体
新《办法》明确向境外开展投资的主体形式,包括:
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
被上述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实行“穿透性”原则)。
相较此前规定,新《办法》明确增加了上述第3项的“穿透性”原则,即境内公司若通过境外的公司开展海外投资,仍然需要受到新《办法》的监管,境内企业应当根据新《办法》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
三、明确“核准”+“备案”制度
(一)“敏感类”境外投资的核准制度
符合以下投资行业、投资地区的境外投资,应当提交发改委进行“核准”,在通过核准后方可开展境外投资:

(二)“非敏感类”境外投资的备案制度
除上述“敏感类”境外投资,其他“非敏感类”境外投资(不包括境内企业在境外所控制实体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的方式履行“备案”手续:

四、明确并简化“核准”、“备案”流程
(一)“核准”流程
新《办法》对于核准流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设定了明确的期限,甚至对于征询其他主管部门意见、征询咨询机构意见的流程上,也制定了具体细化的时间限制和要求。

(二)“备案”流程
与“核准”流程类似,本次新《办法》对于“备案流程”也予以了具体的规定:

五、明确“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新《办法》明确,在出现以下重大事项时,需要重新报告并说明境外投资的变更情况:
投资主体数量变化;
投资地点重大变化(一般理解为国家变化);
投资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中方投资额变化超过20%或1亿美元;
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的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变化。
六、核准、备案效力更符合交易惯例
新《办法》明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核准或备案。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在签署协议阶段就需取得批准的要求,允许境外投资主体先签订相关投资协议,再进行核准或备案(只需在具体实施投资前取得即可)。
此规定一方面更符合通行的交易惯例,也能从另一方面提高交易效率。
从整体上来说,在贴合目前中国经济的整体战略布局的大背景下,新出台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境外投资的规定更为具体和具有操作性,同时,对于境外投资也更为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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