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被阻挠,你应该了解的五个问题

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同时也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分享收益、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重要基础。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同时也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分享收益、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重要基础。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利益受损,行使知情权时,却被公司或者公司高管以各种理由阻挠。
本文依据《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从股东出资存在瑕疵(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未足额出资)、代持股、股权已转让、查阅或者复制的文件资料不属于股东法定权利被拒等方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相关问题予以梳理:
一、出资瑕疵不影响股东行使知情权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依法承担的是资本补足的责任和对已全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直接导致其丧失股东资格。
所以,股东是否完成出资与其能否行使股东知情权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只要瑕疵出资股东在其未丧失公司股东身份之前,公司不得以股东存在瑕疵出资为由,拒绝其行使股东法定的知情权。
二、隐名股东可有条件的行使股东知情权
隐名股东因其没有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中,在显名之前,隐名股东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因此,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向公司行使法定知情权,但是,隐名股东与公司关于股东权利的行使有特殊约定,公司认可隐名股东为公司的股东,隐名股东也可以直接行使法定知情权。
三、转让股权后的股东可就持股期间的特定文件行使知情权
公司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转让后,即丧失了股东身份,故不再享有知情权。但是,脱离股东身份的原股东在决定放弃股东身份时,因参考的与其股权有重大关系的信息被隐瞒,使其产生了误判转让了股权,或者放弃了股东身份,导致其在持股期间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该股东仍可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公司的特定文件。
四、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查阅、复制公司相关资料,是否需要向公司说明理由,可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无条件公开。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需要向公司说明理由,随时即可行使查阅和复制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类,为有条件的公开。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行使相应的知情权前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还需要说明目的。此部分资料主要为公司的会计账簿。从上可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行使查阅或者复制相关财务资料时(即行使股东查账权),必须清楚公司的财务档案资料包括什么资料,和相关会计术语的概念和内涵,才可能了解哪些会计档案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哪些无法查阅和复制。根据《会计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可知,公司的财务档案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其中,会计凭证:是指记载公司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系统、连续、分类地记录和核算的账簿,是由专门格式并以一定形式联结在一起的账页所组成。《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单位会计部门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所有者权益等会计信息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会计法》第二十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仅限于公司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查阅的会计账簿资料为公司的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并不包括会计资料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五、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部分资料由少数股东查阅
《公司法》对于少数股东的查阅权未做规定,只要不违反《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九条的规定,即实质性剥夺公司股东法定的知情权,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做出特殊的规定,公司股东便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的权利。
例如,将制作公司会计账簿涉及的有关凭证、董事会会议记录及监事会会议记录等列入股东可以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并规定持有超过一定比例的少数股东有权查阅,作为公司股东共同遵守的规范保障股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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